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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锂电池专利申请状况分析,固有的显著性获得的显著性与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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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锂电池专利申请状况分析

固态锂电池专利申请状况分析--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交易,专利代理

原标题:固态锂电池专利申请状况分析

固态锂电池因使用固态电解质来替代现有的隔膜和电解液等资料而极大地避免了电池自燃自爆安全隐患,同时具有续航能力强等特点而备受国内外企业关注,并成为下一代动力电池的主研方向。本文中,笔者从专利的角度对固态锂电池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国外企业 布局领先

笔者经过专利检索后发现,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球在固态锂电池领域提交专利申请共9232件。在研发起步阶段,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较少;2008年后,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从全球固态锂电池的专利申请国来看,主要集中在日本、中国、美国和韩国等国家,其中日本在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最多,占申请总量的41%;中国和美国次之,占比分别为23%和18%;韩国占比为11%。

在该领域全球专利申请量排名前10位的申请人中,日本企业7家,韩国企业2家,欧洲企业1家。日本丰田公司在固态锂电池领域凭借406件专利申请居于首位;韩国LG化工和三星公司在该领域提交的专利申请分别为296件和279件,排名二、三位。日本在固态锂电池领域的技术研发以丰田公司、松下、索尼、住友等企业为主。韩国在该领域的技术研发以LG化工,三星公司和现代公司为主。美国在该领域的技术研发比较分散,专利申请以Sakti3、QuantumScape、Solid Power等初创公司为主。

日本企业在固态锂电池领域具有雄厚的实力和长期的研究史。以丰田公司为例,该公司是最早在固态锂电池领域进行专利布局的企业。经统计,丰田公司44%的相关专利申请布局在日本,除此之外还有45%的相关专利申请在中国、美国、韩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专利布局。从技术布局来看,丰田公司的专利申请涉及固态电解质资料、电池构造、电极资料等方面,特别是对硫化物固态电解质资料进行了重点专利布局。笔者认为,未来丰田公司可能会针对提高固态锂电池使用寿命和降低成本展开进1步研究。

国内企业 注重应用

相比而言,我国在固态锂电池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专利申请主要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近些年,随着我国动力电池产业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相关创新主体的专利保护意识逐步提升,自2011年起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开始剧增。国内在该领域专利申请量排名前10位的申请人中,高校和科研院所有8家,国内国外企业各1家,其中复旦大学、中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宁波资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下称中科院宁波资料所)等科研机构是我国该技术的主要研发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在该领域的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如清华大学南策文教授以及团队创办的清陶公司,采用聚合物和氧化物复合资料技术路线,目前已研发出单体能量密度达430Wh的全固态锂电池,2018年已建成投产国内首条固态锂电池量产线,预计2020年进入动力电池应用领域;赣峰锂业引进中科院宁波资料所许晓雄团队研发的无机陶瓷固态锂电池技术,拟打造亿瓦时级固态锂电池生产线;宁德时代、比亚迪、力神等多家企业在固态锂电池领域进行专利布局。

国外经验 值得学习

目前,全球共有50多家制造企业、初创公司和研究机构投身固态锂电池研发。日本企业多采用自主研发和合作开发方式,例如日本有23家企业与15家研究机构共同参与该领域技术的研究;韩国企业如三星公司和LG化工多采用自主研发方式;欧美国家和地区企业则采用收购、投资初创公司等方式进军固态锂电池领域。

固态电解质是固态锂电池的核心,主要分为聚合物、硫化物和氧化物三大类资料。不同企业的研发有所侧重,法国博洛雷集团将金属锂聚合物电池(LMP)搭载在共享电动车上首次实现了车用全固态锂电池商业化,公开的专利显示,LMP电池正极采用磷酸铁,负极采用锂,电解质采用聚氧化乙烯基聚合物,但该技术需持续加热电池至60℃以上以维持足够的导电性。丰田公司作为硫化物技术研发龙头企业,主要采用石墨类负极、硫化物固态电解质与高电压正极结合,计划2020年实现全固态锂电池的商业化应用。松下、三星公司等企业也投入到硫化物固态电解质的开发中。氧化物固态电解质稳定性最高,循环性能良好,但界面阻抗大和室温电导率低是其最主要的技术障碍。美国电池企业Infinite Power Solutions和Sakti3分别被苹果、戴森公司收购;自主创业QuantumScape获得了大众公司投资,计划2025年研发出量产的固态锂电池,该公司的专利申请涉及“LixLa3Zr2O12石榴石型结构氧化物资料。

这些国外企业尽管在研发方向上有所不同,但都牢牢在核心技术领域占据主动地位。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固态锂电池产业化进程中,我国应加大资金投入,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推广校企合作,加速研究成果转化,学习日本和韩国企业的先进经验,鼓励动力电池产业主体制定合理专利布局战略,加强海外专利布局,通过投资和收购实现固态锂电池技术的赶超。(蒋 瑞)

固有的显著性获得的显著性与商标保护

固有的显著性/获得的显著性与商标保护按照固有显著性的强弱,商标分为臆造商标和任意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和通用名称四种类型,这种分类法主要解决商标能否申请注册的问题。一般认为,臆造商标、任意商标以及暗示性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能够获得申请注册,通用名称则完全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注册商标,描述性商标在本质上不能识别特定的来源,除非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否则不能获得申请注册。商标的这种分类,对认定特定商标能否获得保护没有决定性意义。例如,连续多年稳居世界品牌冠军宝座的可口可乐”(coca-cola),就是固有显著性比较弱的描述性商标,(“可口可乐”中文具有表达商品功能与质量的意思,coca和cola是两种植物的名字,音译为古柯树和可乐树,古柯树的叶子和可乐树的种子是该饮品的原资料,古柯叶里面含有古柯碱,也叫可卡因(有时用作局部麻醉药,尤其用于眼睛、鼻子或喉咙,还因其兴奋性和刺激性而广泛用作毒品。)可口可乐显然能够和其他臆造商标或任意商标一样获得保护。由此可见,固有显著性并不是决定商标是否应当获得保护和保护范围大小的决定性因素,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照样能够让商标成为商标法合格的保护对象。在商标是否能够获得保护这个问题上,只能采取两分法:要么具有显著性(不管它是固有的还是获得的)而能获得保护,要么不具有显著性而不能获得保护。对于商标保护范围,有一种观点认为,固有显著性强的商标所获得的保护范围比那些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商标要宽。例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曾经说过:“假如1个描述性商标已经为消费者承认,毫无疑问它能够获得商标法保护,但它所获得的保护程度比臆造商标、任意商标低。”这种观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它不严谨。假如1个描述性商标和个臆造商标的知名程度相同,那么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这个结论是能够成立的。由于臆造商标是用1个臆造的词汇构成的商标,它不会与其他经营者使用的标识相混淆,其他经营者使用该标识作为商标,将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而描述性商标即使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也无权禁止其他经营者将该标识用于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因此,知名程度相当的描述性商标获得的保护程度将低于臆造商标。例如,海尔冰箱之“海尔”商标与青岛啤酒之“青岛”商标,知名度相近,“青岛”由于是个地名而无权禁止青岛青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青岛”作为“青岛青豪”纯生风味啤酒的一部分,也不能禁止它将“青岛”作为啤酒的产地使用,而“海尔”则是1个臆造商标,其他经营者在商业上使用“海尔”的理由就比较少。从是否存在合理使用这个角度而言,臆造商标的保护水平确实比描述性商标高。可是,商标本质上就是经营者用于标识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借以区别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商标的标识力和区别力才是商标的生命所在。1个商标设计得再别出心裁,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也只能反映由于该标识被其他经营者使用的可能性较小,而具有将商品或服务指向特定经营者的属性,即具有较强的标明出处之显著性。假如这种固有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被束之高阁而未实际使用,它不可能自动成为消费者识别和区别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媒介,消费者将它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可能性就较小,该商标区别经营者之能力就较弱,所获得的保护范围自然就小。而固有显著性较弱的描述性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将它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络且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它也能成为消费者识别和区别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工具。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美国的毕比教授认为,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而不是商标固有的显著性,才是决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决定因素,并且从商标保护范围的角度而言,固有显著性必然依附于获得的显著性。美国的毕比教授的观点,在论证固有显著性不能单独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或者论证获得的显著性对商标保护范围的决定作用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完全忽略固有显著性对明确商标保护范围的作用,也显得过于偏激。实际上明确保护范围的商标显著性,既包含了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也包含了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两者都不可偏废,只不过在分析问题时往往用获得的显著性来指代该商标所具有的所有显著性,对这种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评估,在逻辑上实际包含了对其固有显著性的评估。因此,决定商标保护范围的,不是单纯的固有显著性,也不是单纯的获得的显著性,而是它们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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