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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商标保护体系,根据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第44条和第44条(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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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商标保护体系,根据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第44条和第44条(怎么申请商标)

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商标保护体系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界定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也说明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即普通申请注册商标只在其申请注册的所在类别享受法律保护。对于具体企业而言,当然是保护的类别越多越好,最好是全类保护。于是,我国商标界有一种偏向性的观点,认为要享受全类保护有两种途径:一是成为驰名商标,二是进行全类申请注册。对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由于,对于许多企业而言,要想成为驰名商标绝非易事。同时,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未必就能享受到全类保护,尤其是一些生产资料类的驰名商标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或者显著性、独创性不强的驰名商标,若想以驰名商标对抗别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很难奏效的。试想,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的“长城”驰名商标就有3件,且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假如按照驰名商标全类保护的理论,那么,“长城”驰名商标不是应当仅有唯一的所有人吗?况且,还有那么多的“长城”普通商标分属于众多不同的所有人呢?因此说,对于驰名商标也要具体分析,即驰名商标知名度越高的,其保护类别的跨度就越大,反之,则小;驰名商标显著性越强的,其保护类别的跨度就越大,反之,亦小。再说,即使某一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到了其他国家未必能够予以认可。因这,“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只是规定了由申请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认定。尽管商标局认定了不少的国外商标为驰名商标,然而国外认定我国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又有多少呢?由于,驰名商标权人的商品出口到国外,有时也会遇到扩大保护的问题。假如驰名商标能得到全类保护的话,这不仅仅涉及到一国的全类保护,并且还应涉及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全类保护问题。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个别知名度极高且显著性很强的驰名商标除外)。因此,那种认为驰名商标能享受全类保护的观点,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了。当然,驰名商标能够享受特殊保护是明确无疑的。一般地,它在申请注册地的相关类别上的保护、尤其是阻止别人的在后申请是切实可行的;同时,在对抗别人在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方面,也是有益的。对于他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有的国家是采信的。由于,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驰名商标在成员国被恶意抢注,商标权利人能够申请撤销。如1997年底江苏省工商局受到商标局转来的我国驻巴西大使馆商务参赞处提供的信息,该省使用在拖拉机商品上的“常柴”、“东风”和“黄海”三件商标,在巴西被抢注,要求这3个企业尽快提出异议,常柴和东风都及时提出了异议。基于常柴是驰名商标而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但东风因当时不是驰名商标而未能解决,并使东风1998年向巴西出口一万台拖拉机的意向未能实现。关于全类申请注册问题,我们认为,这也是完全没有必要且不大可行的事情。理由很简单:全类申请注册并不等于将《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45个类别(34个商品类别和11个服务类别),每个类别申请注册1件商标计45件商标就算全类申请注册了,进而能够达到全面保护的目的。由于,每一类别中又有若干个不同的类似群组,共计约有500个类似群组。通常情况下,只要任何类似群组没有在先权利,别人就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这表明,一件商标不能在同类商品的类似群组上重复使用。由此可见,全类申请注册还不是全面申请注册,而要全面申请注册,又要较大费用,直至到期续展时费用更大,特别是有不少企业,拥有各不相同的多个商标(如文字、拼音、字母、外文、图形及任意组合),若要全面申请注册,则耗费巨大;而全面申请注册又不仅仅限于国内申请注册,还要进行国际申请注册,其费用之高是惊人的。除此之外,企业在申请全类或全面申请注册后,并不可能在所有核准申请注册类别的每一类似群组上进行使用。而《商标法》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连续3年未使用的,予以撤销。因此,全类申请注册或全面申请注册可能会使企业未受其利,反蒙其害,得不偿失。就连可口可乐、肯德基等世界驰名的商标也没有进行全类申请注册,有人胆敢伺机相傍吗?因此,仅有打造气势如虹、真正驰名世界的商标,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笔者毫不讳言,也仅有那些缺乏职业道德或业务水准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以牟取中介费为目的,才会“忽悠”企业进行所谓全类申请注册或全面申请注册的。由上述可知,一件商标不得在同类商品的类似群组上重复使用和申请注册,但能够在同类商品的不同类似群组以及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分别使用和申请注册,由此及彼,这就引申出了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概念。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群组上申请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把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形似、音近、义近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都申请注册商标。这些互为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1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申请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不被别人模仿或部分抄袭。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无需,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如“娃哈哈”、“哈哈娃”、“哈娃哈”等。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为防止别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跨类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申请注册。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具有比较相似性。前者跨度(类别)较大,后者较小。防御商标一经申请注册,则不因其闲置无需而被撤销。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大多运用防御商标的策略。综上所述,注册商标、使用与保护的外在形式是使商标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其目的是为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服务。为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必须进行注册商标,最好在与主商标密切相关的类别上及类似群组上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这实际上是一种商标储备策略,也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一旦企业发展壮大了,这些申请注册商标就能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不可或缺的良好基础。目前,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有若干个不同名称的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有的甚至一品一标。他们认为,即使某个品牌倒掉了,还有其他的牌子,免得一损俱损。这有一定道理。可是,每一品牌都独立使用,也存在某些弊端:一是不利于突出企业的主商标,导致企业形象、品牌形象变得模糊;二是不利于产品的广告宣传,可能会导致广告费用成倍递增;三是增加了维权成本;四是占用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对此,我们建议类似这样的企业,要定位准确,即要明确自己的主导品牌(主商标),最好将与其企业名称相一致的商标作为主商标把其他商标作为子商标(也叫副商标或产品的等级商标),在经营活动中把主商标和子商标一并使用,但要突出主商标。这就如同海尔是主商标,海尔小王子、海尔小小神童等是子商标,丰田是主商标,凌志、佳美等是子商标一样。对于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而言,凡具备条件的都应当设立商标管理机构或有专职或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或委托商标事务所担当顾问单位,对涉及本企业商标保护事宜实施跟踪、监控和服务。例如松下电器株式会社的知识产权部共有600多人,其中商标课就有300多人专施海内外商标管理职责。企业内部商标管理,主要是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商标档案管理规范。由于,1个商标从构思、设计、申请申请注册到获准申请注册以及在商标使用、权利维护等过程中,往往不是一切顺当。例如被别人提出异议、争议、申请注册不当、撤销申请注册申请、侵犯商标权等,处理这些事务时,都需有一系列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管好这些证据,有利于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权,有利于在诉讼中较轻松地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保存好与商标有关的一切证据,也记载了商标诞生和使用的历史沿革,反映了商标从创立到建立信誉的整个历程,折射出企业的发展转变。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注意运用商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将申请注册商标证及使用商标的商品情况及时报海关总署备案。假如权利人一旦发现侵权商品可能进出口的线索时,还应向进出口地的海关提出商标保护申请。这样,便于海关部门准确无误误地对利用进出口渠道侵权商品实施扣押,以保护权利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只要企业从自身发展必须出发,正确运用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策略,并辅之以其他有效措施,那么,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体系就已基本完善了。

根据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第44条和第44条

基于优先权提交日期的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经常在国外有待决或已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并且现在有兴趣在美国获得商标保护的个人会与我们的商标律师联络。当然,这些申请人希望利用基于原始外国申请的优先权申请日期。这似乎很直观;为何在美国提交“扩展范围”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从头开始?基于外国申请或申请注册的美国外国商标注册申请至关重要的是,申请人必须首先明确新要求的美国申请是否将基于现有的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商标。或者,简单地说,现有的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已经成熟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仅被申请了?根据外国申请的状态,美国商标注册申请能够依赖第44(d)节[待审商标注册申请]或第44(e)节[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根据44(d)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假如申请人仅申请了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但仍在审理中,则申请人能够将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基于44(d),并在外国申请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美国申请。申请人能够使用《商标法》第44(d)条提出优先申请日期。根据《商标法》第44(d)条的申请资格,要求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与美国订立国际条约或协定的一方的“原籍国”,该条约或协定规定了优先权或必须将对等权利赋予美国国民以优先权;和在与美国订立条约或协定的当事方的国家/地区提出的外国申请,提供优先权或将对等权利扩展至美国国民;和美国申请必须在条约国家首次提出外国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请注意,根据《商标法》第44(d)条,外国申请不必在申请人的原籍国提出。相反,根据第44(e)条提交的申请确实要求出于优先目的而签发外国申请注册的国家必须是申请人的原籍国。根据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1002.04的定义,“原产国”为:“他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机构的国家,或者,假如他没有这样的机构,则为其住所的国家,或者假如他在本段所述的任何国家中都没有住所,b)本条所指的国家/地区。”这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为了证明已满足原产国要求,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申请人能够选择在适当条约的国家/地区申请注册,组建或组织。申请人还有权提供书面声明(或由商标代理人提供书面声明),声称他/她在开始的6个月优先期内已在相关国家/地区建立了“善意且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在提交外国申请之日……这足以明确该国是申请人的原籍国。”TEMP第1002.04节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人有多个原产国,并且正在根据《商标法》第44(d)条进行申请,则USPTO审查员在审查优先权提交日期申请时将参考《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1002.04。无论原籍国怎样,申请人都必须包含一份声明,声明其在美国境内的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真诚意图。即使商标注册申请中包含基于使用的声明,也必须包含在内。请记住,如TMEP§201.02所述,优先权提交日期将被视为在美国首次使用的建设性日期。多国商标使用假如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地区用于商业用途,则在任何条约国家/地区针对相同商标,相同商品和服务提交的第1个商标注册申请是根据第44(d)条提交时必须附加的申请。这将建立归档基础,并为发布和申请注册建立另1个基础。考虑以下示例:西班牙的首次提交申请明确该商标适用于耳环和手镯。其次,该公司在瑞士申请耳环,手镯和吊坠。假如该公司随后在瑞士申请注册后的六个月内根据美国第44(d)项优先权要求申请商标保护,则仅有“吊坠”才有资格。USPTO审查律师能够根据44(d)明确仅部分商品和服务有权获得优先权要求。发生这种情况时,审查律师会指出什么商品和服务具有优先权。对于USPTO记录的冲突搜索,必须搜索未根据44(d)授予优先权的任何商品和服务。必须保持商标的连续性和简化性必须考虑的1个关键点是,基于外国申请的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在两个申请中都标识EXACTSAME商标。因此,假如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是针对“78APEXBIZ”商标的,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就不能用于“87APEXBIZ”的商标。确实,美国申请被要求是“该商标在外国申请中的附图中所显示的实质上准确的标明形式”。温度1011.01必须保持商品/服务的连续性和简便性美国专利商标局,相当合理,必须在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上市的商品/服务,以反映在国外申请中列出的商品/服务,因此,在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包含的项目,其延伸超出了国外申请范围。TEMP1402.01(b)。尽管如此,USPTO仍然认为,原始的外国申请可能会很好地包含商品/服务的描述,这与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本质上是不兼容的,因此将使某些商品/服务的范围变窄并得到认可。可是,此主旨是申请人必须遵守外国申请中涵盖的原始商品/服务。联合申请44(d)和44(e)当商标注册申请人根据第44(d)条提出申请并指出第44(e)条时,申请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外国申请注册记录。假如未在原始申请中提交申请注册副本,则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律师可能会发出要求提交副本的商标诉讼。第44(e)节申请假如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成熟为真正的注册商标,则美国申请能够针对该申请注册进行申请注册,而不必首先提供在美国的使用说明。在此,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注册副本,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证明实际上存在外国注册商标。该副本无需认证,但必须提供申请注册日期和申请注册编号。与商标律师交谈从一开始就正确申请注册商标非常重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络,并要求与我们的商标律师之一探讨您的想法。我们在这里为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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