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去年9月29日,佛山市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

  
很多企业对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去年9月29日,佛山市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去年9月29日,佛山市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希望大家能对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去年9月29日,佛山市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去年9月29日,佛山市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去年9月29日,佛山市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

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去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佛山市专利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包含发明专利资助、专利保护资助、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专利项目资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使用的市级专利资助的经费在市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以下简称“本市)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本市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佛山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

2.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情况,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

3.该专利从申请专利至申领资助期间,专利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佛山市。

(三)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包含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分公司和办事处)需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规范,近3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发明专利需符合上述第(二)点的条件。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非正常状态或法律不予保护的专利;

(三)专利权存在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三章资助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资助包含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PCT国际专利资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且无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7000元资助;没有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

(二)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每件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70%给予资助。

(三)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四)PCT国际专利资助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且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获得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毫无疑问意见,具有授权前景的,每件资助3000元。

申请本条第(一)(三)(四)项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交按约定占比将资助金奖励给相关的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的承诺书。

第八条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含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第九条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包含通过贯标认证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资助、知识产权贯标体系审核员资助。

(一)通过贯标认证资助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2.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1.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50万元和30万元。

2.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市个人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资助5万元。

(四)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

1.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一次性分别资助5万元和1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5万元。

2.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和30万元。

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支持佛山市校内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主修、辅修、选修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课程评价体系。学校应邀请或聘请有资质的教员为至少100名学员进行至少10课时(45分钟课程为1个课时)的课程教学并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相关证书。每学年对单个学校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五)专利代理师考试合格资助

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佛山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六)知识产权贯标体系审核员资助

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且从事全职认证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第十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含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资助、贯标服务机构资助、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在佛山市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二)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

(三)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资助

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总公司一次性资助20万元,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

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佛山市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1%给予资助,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同一机构同1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包含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资助和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资助

在佛山市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支持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拥有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措施、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资源的创新载体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对聚集1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核心区一次性资助50万元。

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检索、信息、数据、评估、展示、托管、运营、贯标、交易、孵化、法律、战略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对核心区内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额以当年开具的明确列有知识产权服务内容的服务费发票为准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包含专利技术交易资助、专利保险资助。

(一)专利技术交易资助

支持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交易活动。对进行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买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同1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专利保险资助

采取按占比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1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1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按照财政年度预算,除专利后补助外,增设高质量专利培育、高校与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贯标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导航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及管理计划、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同1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专利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资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各类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专利资助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资料由申请人所在区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再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或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合格的资助项目,按照市财政资金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明确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佛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拨付通知并下达相应资金。

第十七条各类专利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必须,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已获得资助的,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增设的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与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完成时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申请人,应根据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每一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按模板填写提交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资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区(镇街)、园区在制定专利资助政策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全面优化专利资助政策,防止资助额度合计数超过被资助人支出的成本。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

一、项目名称

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项目

二、工作目标

依托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行业协会等建立商标培育指导站,通过行政指导、普法宣传等各种方式,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力度,营造“重商标、创品牌、促发展的良好环境,推进我市商标品牌战略有效实施。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商标服务,提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商标、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三、项目任务

(一)建设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点

结合所在辖区企业实际需求,建立建设至少1个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点,或在原有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点增加至少1项服务内容,制定或完善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工作规范。

(二)协助企业申请注册商标。

为企业提供商标国内和国际申请注册法律咨询,商标规范使用提示、自主品牌培育、商标运用指引等服务,及时提醒企业办理注册商标、变更、续展等事宜,配合市知识产权局为企业开展注册商标预警服务,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违法风险,为至少20家企业提供商标品牌相关服务。

(三)协助企业商标维权援助。

指导企业建立商标维权机制,向服务对象公开侵犯商标权假冒案件受理工作程序,探索建立商标品牌快速维权受理点,指导协助企业处理异地维权诉求,及时处理企业商标被侵权等维权问题。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佛山市内各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行业协会。

五、申报资料

(一)《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四)人员资格证明;

(五)机构所获荣誉证明;

(六)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资料。

六、实施周期及支持方式

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入库1项,每项预计2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合同管理:项目立项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承担单位签署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并申请验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工作成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结项。

八、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并提交资料。申报单位请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fsfczj.gov.cn/#/home)填写申报书,所提交的书面资料必须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

(二)网上初核。

1.申报书提交后,申报单位能够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实时掌握审核进度,并能够在进入网上初核阶段前撤回申报,重新修改再次提交。

2.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初审单位(简称“初审单位)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信息进行网上初核,主要核查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书的准确性,初核结果将在网上申报系统同步更新。

3.申报单位网上初核不合格,应根据初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信息;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审核。

1.申报单位经网上初核合格后,须打印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式五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在辖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审核单位)将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2.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配合审核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

3.审核单位依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拟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核单位在审核期间,发现第三方评审机构在项目评审期间接受申报单位委托评审中,存在偏袒评审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申报时间

网上申请时间为今年11月20日至今年12月4日17:00时;

各区市场监管理局审核时间为今年11月20日至今年12月8日17:00时;

请各申请单位于12月14日前将纸质资料(一式五份)提交至所在辖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局收齐后统一报送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纸质资料受理的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17日17:00时。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