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中的专利,并不是非正常专利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一词已经十四岁了,早已超过限制民事责任年龄,甚至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大两岁。
此外,还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一词,确切说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其还不满2个月,但杀伤力十足!
这两个词基本是混
可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是不是具有本质性的区别?
很显然,文义解释即能体现本质区别:前者没有名词“非正常专利,后者有名词“非正常专利。
当“非正常专利名词存在后,一旦“非正常专利作出某行为就会带来结果。
每个行为都会产生行为结果,但不是每个行为都会产生法律后果,并且法律后果有二种,一种是守法行为后果;一种是违法行为后果。
“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属于行为结果、守法行为后果和违法行为后果中的哪一种?
十4年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泰斗和法律学者们,有研究的吗?
假如不属于违法行为后果,则行政无权干涉;假如属于违法行为后果,则按“四段论来论述。
大前提:法是合法制定的
中前提:法规定了违法行为
小前提:某某做了该行为
结论:某某的该行为是不合法的
现实情形是:大前提不成立,中前提成立一半,小前提成立待定,则结论是不成立的。
中前提成立一半是指“规定了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一半是指“法。
目前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规定只是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效力低于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更低于法律。
小前提成立待定是由于成立生效应当由法院来裁判。法院是不仅仅依据实体公正并且依据程序公正,特别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严格适用程序公正。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法就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
当实体和程序都缺位时,基于“非正常专利的任何行为并不构成违法,除非能适用《民法典》和《专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则仅在穷尽规则时方得适用且有权适用主体应当是司法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规定清单
1、《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局令第45号)
2、《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1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4、《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2021)
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什么行为才算是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呢?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
1、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2、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3、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资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5、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6、协助别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1至5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
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外,能够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年度起5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5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5、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6、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