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怎么申请商标)

  
很多企业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怎么申请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怎么申请商标),希望大家能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怎么申请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怎么申请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怎么申请商标)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主体与客体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商标管理规范和别人的商标专用权。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构成。(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主观方面对非法制造行为,仅有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明知自己没有承印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资格或没有得到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在无权制造的情况下仍决意进行制造。对销售行为,也仅包含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销售的是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仍然决意进行销售。本罪犯罪目的一般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但不排除其他情况的存在,如为破坏别人信誉或争夺市场而采取的非法竞争手段等。(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观方面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包含非法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方式。1.非法制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即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中心词是“伪造、擅自制造”,理解伪造、擅自制造首先需了解国家对商标印制业务的特殊规定,也即构成合法印制的前提条件。(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印制商标标识有特殊的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单位除了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外,还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审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了4个条件:①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②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③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④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满足以上条件才可获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需印制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的《申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到商标标识印制单位印制。在接受商标所有人委托的情况下,印制单位能够承揽商标印制义务。我们看出,具备《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是承揽印刷、制作商标标识业务的必要前提。“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印制商标需经商标权人委托,并且在本单位的经营权限之内,例如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不得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任何不具备资格或未受委托或超越委托权限或经营权限制造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印制。(2)非法印制的范围是很大的,凡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非法印制,具体应包含以下几种:①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②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③违反《商标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④违反《商标法》第8条规定,印制禁用商标的;⑤印制申请注册商标时,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识;⑥接受被许可人委托印制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26条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⑦印制的商标构成侵权的。伪造、擅自制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是非法印制行为的一种。(3)对伪造、擅自制造的理解。怎样区分伪造与擅自制造,理论界有不同观点:①一种观点以有无商标标识印刷权作为区分标准,即从主体上区分伪造和擅自制造。伪造是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或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经容许承揽商标制作业务的个体或企业,在没有得到商标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制造与其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容许承揽商标制作业务的个体或企业,未经商标权人的委托,制造与其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经委托,但超量制造的情形。②一种观点从制造的商标标识本身真假来区别,该观点认为,伪造是指按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标识进行仿制的行为,标识本身是假的。擅自制造主要指商标印制单位在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笔者认为,这两种区分都未能体现它们的本质区别。“擅自制造”的本质是“越权”,是未经许可,超越权限的制造。因此构成擅自制造的必要前提是具有印制经营权并已构成委托,也即本身具有印制商标标识经营权,即有印制资格并与商标所有人有委托关系。主体资格是具有印制权的基本前提,印制特定商标的具体权利是由与商标所有人的订立的委托合同赋予的,擅自制造即为对委托或印制经营权权限的越权。委托不存在或根本没有印制经营权,便无所谓“越权”,也就不可能超越权限擅自制造。出于对擅自制造本质的掌握,应当以“是否超越权限”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伪造是指通过临摹、绘制、复印、翻拍、扫描及上述手段的结合等方法仿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商标印制资格在所不问,如商标印制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标识原版而私自进行印制也属伪造;擅自制造是指取得制作商标标识资格的企业在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情况下,擅自接受委托,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等超越自身经营权限的行为或超过商标所有人授予的权限,对商标标识进行任意超量印刷、制作的行为。常见的行为有: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加工合同期满后继续加工,或在合同期内超授权委托数量额外加工等。伪造或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采取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都不影响其对本罪的认定。同时需注意,这里非法制造出的商标标识须与所比照制造的商标标识相同,仅为相似不构成本罪。2.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即指违反商标法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包含批发、零售、内部销售等多种方式,如只是购买自用,不以卖出为目的不构成本罪。以销售主体为标准,我们可将销售分为两种情况:(1)非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销售、倒卖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这里的行为人一般是指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他倒卖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2)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非法出售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该行为有非法转让性质,但由于并未侵犯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不构成本罪。同样,从商标所有人手中低价购买,高价转手卖出的行为也不宜以本罪论处。本罪行为对象是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合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不构成本罪,属非法倒卖的,依其他规定惩处。情节严重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1个重要特征。何谓情节严重,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根据2004年12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特殊犯罪构成本罪的特殊犯罪构成仅有严重的犯罪构成一种,是指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两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刑法第215条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进行了规定,该罪即指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使用于商品不外乎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汽车、摩托车等;另一种就是使用在商品包装、标签等商标标识上。目前大部分商标的使用都是通过商标标识来实现的。所谓商标标识即指商标附着的载体,是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与商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的带有商标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织带、带有商标的包装等。凡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商标印制的管理范围。《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8条这样定义“商标印制”,即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印制工艺目前仍以印刷为主,除此以外,织字、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工艺方法也是印制商标所常用的工艺。制作商标标识往往成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第1个步骤。为了实现假冒商标的隐蔽性,减少被查处的风险,假冒商标商品的生产与假冒商标标识的制作常常是分别进行的,即标识的制作由专业的标识制作企业进行。正是由于商标标识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人们将假冒商标标识的制作称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源头。假如能对商标印制加强管理,提高商标印制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就能够有效地打击假冒申请注册商标活动,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考虑到商标印制环节的特殊作用,商标印制管理规范一直是我国商标管理规范重要的1个组成部分。它以《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为中心,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现行的管理规定是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其效力属于行政规章)为主干,构成了我国商标保护体系中独特的一环。商标印制单位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具备条件的才能开展商标印制业务,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规范如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制度。登记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品销毁制度、档案制度等,其从事商标印制的业务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商标法律知识,以确保商标的印制依法进行。尽管如此,由于目前国家对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规范上的漏洞,以及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普遍制作工艺陈旧,防伪技术含量较低,容易被仿制,在近些年“打假”中查获的案件里,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所占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以1995年和2002年上半年为例,据统计,1995年全年查出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3171件,比1994年增加1478件;其中涉外案件71件,比1994年增加41件;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9184万件(套),比1994年增加3670万件(套);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模具、印版等作案工具2,068件,比1994年减少1217件;罚款799万元,比1994年增加182万元;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比1994年增加68万元。2002年上半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3314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6568万件,收缴直接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4188件,销毁侵权物品4727.95吨,罚款总额8196.46万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97.6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9件,人数40人。2002年10月22日,海南省查获了至今为止最大的假冒香烟外包装标识案。海南省三亚市工商局在田独镇荔枝沟工业开发区农垦三亚乳胶制品厂一近千平方米的出租仓库内,发现1个极为隐蔽的制造假冒国内外名牌香烟外包装标识的地下工厂。现场查获印刷机、胶印机、晒版机、磨刮墨刀机、压痕切线机等十几部印制香烟外包装标识的配套机器设备,和假冒上海卷烟厂“中华”牌、“小熊猫”牌、“红双喜”牌,广州卷烟厂二厂“双喜”牌、南京卷烟厂“南京”牌、英国“555”牌等国内外名牌香烟的上百件铁制标识模具和玻璃模版,及各品牌香烟的成套标识胶模版,以及成品、半成品香烟外包装标识14万张、银纸10吨、包装箱12000个和各类生产辅助原资料数十吨。从现场分析,造假者应属生产技术水平高,集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作业的造假团伙,其制作的香烟外包装标识精致逼真,用肉眼难以辨假。并且,此处是生产包装物的工厂,周边还应有原料生产和卷烟加工厂房及货物储存仓库。这些数字和案例从1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现有形势的严峻性。目前要做的是,要促进商标监管职能到位,实施商标印制、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全方位监管,同时要加大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及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立法沿革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这一罪名,随着非法制造及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增多和态势的严重,司法解释最先将其纳入了刑事制裁的范围之内。198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198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假冒商标案件的两个批复》,二者都规定非法制造或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可按假冒商标罪予以惩处,而1985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应按投机倒把罪追究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分歧导致实践中的处理是很混乱的,鉴于这种行为的独立性,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补充规定》明确将此罪单列成罪,规定为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997年新刑法充分吸收了这一内容,并将量刑标准由“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改为了“情节严重”。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