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软件著作权都有什么限制
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
1、时间限制,软件定制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能够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以前进入公有领域。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必须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能够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够根据使用的必须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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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商标的保护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对商标的保护,首要的也是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保护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商标保护纳入法制范围就有了最可靠的法律保障。法律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以下两方面:1.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通过制定和颁布有利于商标保护的法律来实施对商标的保护。从立法重点来看有两种类型(1)鼓励性立法,即对商标保护从正面提倡、鼓励和促进商标发展和名牌战略的法律。例如,名优产品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企业法、公司法等等,这些法律主要是从正面积极引导、扶持和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名优产品的创建、企业的健康发展,这是对商标发展积极鼓励的正面保护,也是最大的保护。(2)惩罚性立法,即对危害商标正常发展、破坏商标运行正常机制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罚和打击的法律。例如,打击假冒伪劣法(或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整顿市场秩序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法律等等,这些法律主要从反面扫清障碍,为商标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惩罚性立法,有利于直接与假冒伪劣作斗争,为名优产品的发展开辟前进的道路。但二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鼓励性立法中也有惩治假冒的条款,惩治性立法中也有鼓励保护名优产品的条款。我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对商标的立法保护进行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批有利于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等,但立法任务仍很艰巨是有些应该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如某些省市出台了打假的地方法规,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打假法:二是现有的法律对名优产品保护的力度和对假冒伪劣打击的力度还很不够,出现了许多对假冒伪劣的打击在“法律上无奈”的尴尬局面,使制假售假者无所畏惧,甚至道遥法外。因此,应进1步加强对商标的立法保护,从立法上进1步加强和完善名优产品的保护力度和对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2.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依据现有的法律对商标保护、打击假冒的实际司法行为。司法保护主要由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来实施,其主要方式是通过司法程序,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假冒伪劣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保护名优产品和名牌企业的声誉和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部门对打击假冒伪劣的违法犯罪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各种假冒伪劣案,如云南会理假酒致死人命案、山西朔州假酒致死人命案等依法进行了及时査处,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可是,司法保护也存在着对假冒伪劣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以罚代法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应该进行法律处置的没有依法惩治,为社会留下隐患。因此,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是摆在司法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繁重和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