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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之法律策略,法国商标权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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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之法律策略,法国商标权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法国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之法律策略

法国是世界上第1个制定成文商标法的国家,早在1857年就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法国在1964年制定了具有现代商标法意义的《商品及服务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1991年法国对《商标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增加司法警察进行查扣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强化了商标的保护手段,在查处商标案件时,设置了侵权扣押和海关扣押程序,极大地方便了案件的查处。商标设计和申请注册策略。法国商标局对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具有商标的识别性;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申请商标是否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冲突。培育和管理商标品牌策略。运用广告宣传,突出企业目标。广告宣传的实质是传播企业的品牌理念,因此,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的广告宣传,都必须突出企业的目标,为了使广告宣传与企业的商标战略目标相契合,必须多种广告宣传方案采取对不同品牌做宣传。树立品牌形象。选择适当的品牌经营模式:单一品牌经营模式为众多小微企业所采用,即是指企业的所有产品都使用1个商标。该经营模式的优点在于,使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不必须重新命名。同时,由于新产品使用的是原始的商标,既有消费群体比较容易接受,能够为企业节约大量的宣传推广等促销费用。多品牌经营模式,是指企业使用多个商标进行经营活动。选择该模式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拥有多个商标的申请注册,同时,使用该商标在产品设计开发、包装设计装潢、定价、选择销售渠道和促销手段等方面存在多元化的要求,必须企业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该模式一般为大中型企业所采用。使用多品牌战略有不同的策略,包含不同类别的产品使用不同的商标,不同档次的产品使用不同的商标,以主商标为中心,以副商标体现产品个性等。品牌商标保护策略。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法国早在1989年便开始着手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工作,经过3年的探索,终于在1992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加强执法力度,法国于1857年制定了《商标法》,1964年法国对该法进行了修改,随后于1991年、1994年两度修改,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加强了对商标的法律保护。

法国商标权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申请注册制虽是法国1857年《商标法》的产物,但法国本身却不是从开始就只实行申请注册制的。1857年的《商标法》从一开始就对申请注册及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均给以保护。因此在法国,是一种法律保护两种商标,不同于英国、美国、德国两种法律保护两种商标。不过,法国商标制度从来不容许不同人的相同商标同时存在,只容许最先使用人或最先申请注册人独家享有商标权。假如冲突,诉讼两方当中,1个是最先使用人,另1个是最先申请注册人,而1个开始使用的时间与另1个获得申请注册的时间又分别出现相同(这种情况极为罕见),那么所有权就判给最先使人。所有与申请注册两种制度的并行,在法国也经历了一百多年。在1964年以前,法国的商标管理是最“自由”的(应当说是最放任的),它的特点是:对申请注册申请不做任何审查;注册商标与不申请注册一律有效。这种“保护”制度实际上很难提供任何有效的保护。因此当时法国商标所有人的真实权利,只能在冲突诉讼中由法院给予确认。而潜心经商的人,对诉诸法院解决问题往往不感兴趣,他们要求在注册商标时就能够对自己的权利有个明确的划定。因此,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于是就出现了1964年的法国新的《商标法》,亦即现行商标法。新法对旧的商标制度做了三项重大改革:第一,规定了商标专用权仅仅通过首先申请注册方能获得,取消了最先使用者也能得到专用权的传统原则。不申请注册而仅仅使用的商标,没有被宣布为非法,但它受侵犯时不受法律保护;一切商标所有人必须在申请注册之后才有权向法院起诉。这叫做“实际上的强制申请注册”。第二,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均要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搞烦琐的实质审查。第三,把商标必须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作为商标权存在的必要条件。假如某个申请注册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则丧失商标权。不过它的丧失不是自动丧失,不是由管理部门主动将它从申请注册簿除名,而是要等到有相同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它的效力提出争议时,方才将它除名。假如一直无人争议,它的“权利丧失”就只是潜在的。法国现行商标制度,尽管一般不保护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但它规定了驰名商标受到特殊保护,即使它尚未申请注册,它的所有人也有权阻止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注册商标。但有个条件,假如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相同商标的所有人下禁令,禁止其继续使用,则自己必须先履行申请注册手续,法院才受理起诉状。法国商标法的优点是:由于实行了仅通过申请注册方获得专用权,同时又把使用作为权利存在的1个条件,国家的商标管理部门就要经常对全国范围内正在使用的商标进行全面掌握,便于向新的商标簿使用人提供意见,也便于在形式审查中拒绝已有的相同商标进入申请注册,这样就能够减少在贸易活动中商标冲突的机会,减轻法院处理商标冲突案件的工作量。由于对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对未使用的商标不是由管理部门主动调查,而是靠第三方的争议否定其效力,也就大大减轻了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同时,它还具有英美法系商标制度具有的优点。法国注册商标的每届保护期为10年,届满能够续展,每次展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限,只要未在贸易活动中连续5年未使用,就永远保持有效。法国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权实行的刑事制裁是比较严厉的,对于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仿造别人商标,都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刑法按情节不同,能够处罚金和监禁,或两者并处。有上述侵权行为的人,除负刑事、民事责任外,还将在一定阶段内被剥夺参加工商会、农会及工商仲裁厅选举的权利。法国加入欧洲联盟后,于1996年实行统一的商标制度。具体内容与英国商标制度的发展与演变相同。法国目前是《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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