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申请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这一原则我们能够通过以下的例子来理解:假如1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能够在3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1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能够提出异议,假如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5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共同体注册商标的程序:
1、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能够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商标,然而,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
2、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3、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4、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5、假如申请被初步接受申请注册,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申请注册。
补救措施:
假如商标注册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含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够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能够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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