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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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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什么

对知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规定

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商标淡化理论无关,立法者对该条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履行《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义务。小编认为,现有的侵犯商标权制度对知名商标权利的救济并不完备。在消费者看来,相同的商标代表着相同的品质,因而商标所代表的良好声誉是超越商品种类限制的,假如对别人在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为不加以禁止,知名商标的显著性会由于淡化行为而变得模糊或丑化。因此,小编建议:(1)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将反淡化保护的商标种类扩大到具有良好声誉的知名商标。尽管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众多但在世界范围内真正达到驰名商标水平的商标还是相当少的。因而有必要从我国企业商标发展的具体情况出发,适当降低获得反淡化保护的条件,使得所有具有良好声誉的知名商标都能获得保护,从而为我国民族品牌走向世界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2)应当独立设定反淡化条文,将淡化行为的类型分为“模糊”和“丑化”两种,并与商标混淆行为严格区分。(3)具体的条文能够设计为:别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的,假如损害了该知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其良好商标声誉的,知名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别人的使用行为,并有权就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赔偿。

知识产权的认识有什么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例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1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软实力作为竞争的重要部分已经是不可忽视的,随着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文化侵权案例也越来越多,我们对知识产权也开始了解,国内也进行立法。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我们必须明确的了解,这是我们公民的一种权利。

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1.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 :发明创造必须风险投资,尤其是治疗各种疾病用的药品类型的发明,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成功的可能。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一定时间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得到适当的回报,能够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并能够继续开展新的发明创造活动,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在此,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促进了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使得人们能够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研究开发更新更好的药品或工艺,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地制止仿制。

2.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当然,知识产权制度也有不利的方面,例如某些缺乏资金且创新能力不强的企业和国家不再能够无偿地使用别人先进的科研成果,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独占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别人的自由竞争,造成某些与公共健康有关的产品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间价格偏高,从而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然而,有利与不利既是相对的,也是能够互相转化的。在公共健康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能够刺激和促使更多更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更快地出现,人命关天,有比没有强,多比少强,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是值得的。总体考虑,权衡利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仍是利大于弊。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必须经过大量的实验,耗费巨额的研究经费,而复制产品只需买到1个实物,仔细拆卸分析,特别是一些机械行业,复制的速度超级快,可是,从最近几年的情况看来,自从加入WTO,我国的众多企业毫无自主知识产权,仅依靠复制,因此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往长远打算,自主知识产权将会越来越重要,国家对这方面越来越重视,处罚措施会越来越严格,这样才会鼓励创新,不断成长。

我们不能够忽视知识产权的力量,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也是公民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做到的就是不侵犯别人的智力成果,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不被别人侵犯,利人利己,为了更好的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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