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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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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怎么申请商标)

对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法律给予了更有力的保护。除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和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外,法律还规定对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跨类保护是在非类似商品上对申请注册驰名商标进行的保护,指权利人有权禁止别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驰名商标的商标。跨类保护仅仅针对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不提供此种类型的保护。对侵犯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无论是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的侵权行为,还是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侵权行为,都要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受到上述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商标被别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是该商标是“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的商标;四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普通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在所申请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则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并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条规定了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一)商标局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该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二是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三是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后二种情形涉及到类似商品的问题。类似商品是《商标法》中用于描述商标专用权范围的1个术语。一般来讲,对于两种相近似的商品,假如不同的企业在各自生产的商品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品是由同一家企业生产的,则这些商品即构成类似商品,如录音机与收录机即构成类似商品。两个以上的商标给人们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视觉效果的这样的商标就称为相同的商标。对于文字商标而言,只要文字相同,且字体相差不大,即构成相同商标。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商标在呼叫、含义和视觉效果上相近似的商标。(二)有关程序依据该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驳回申请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对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内容的否定,即不同意所申报的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据《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着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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