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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标志质量的异化诠释,对商标查询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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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标志质量的异化诠释,对商标查询的几点建议

对商标标志质量的异化诠释

“低格调商标”申请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开始注重运用真有之情提升商标标志质量、建设品牌形象;但另一方面,也构成了对提升商标标志质量的一种异化诠释。第一,既有研究指出,与国外品牌相比我国品牌在情感品牌化策略上普遍缺乏经验,更多的是依赖于宣扬国货情节、老字号情节、特定时节的传统礼仪等应有之情,普遍缺乏以真有之情建立品牌忠诚度的有效手段。然而真有之情在人的情感世界中更具有本源性,真有之情的品牌化是能够锻造更为深入持久的情感联结。与此相对,应有之情的品牌化通常是一种想法于理性的象征主义策略,由这种方式建立的情感与不甚理性的消费激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26)因此某些“低格调商标”转而试图通过宣泄某些真有之情的方式吸引特定消费群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开始认识到消费者对品牌的情感是品牌附加值的源泉,注意到真有之情在品牌价值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试图从这个角度设计商标标志、提高商标标志质量。第二,在商标中使用低俗标志的做法本质上仍然是对商标标志质量的一种异化诠释。首先,通过宣示真有之情提升商标标志质量并非仅有使用低俗标志这一种途径。在中国,一些商标权人同样开始注重通过宣扬“成长”“梦想”“美好生活”等真有之情建设品牌形象。尽管真有之情是非义务化的,但并不一定就是低俗的、自暴自弃式的,这绝非提升商标标志质量的主要途径。其次,品牌形象的建设还依赖于品牌运营活动,商标的标志设计只是建设品牌形象的1个重要基础。即使某些“低格调商标”在商标的标志设计中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客观上实现了商标标志质量的某种提升,仍然难以通过合法的市场营销活动建设品牌形象、提升商标权的质量。1个具体的例子是“叫了个鸡”商标的使用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原因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标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对商标查询的几点建议

对商标查询的几点建议

一、查询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正确分类对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已经十分明确的产品或服务不再赘述。但由于新产品、新服务的不断产生、《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未明确列出的商品或服务层出不穷,怎样进行商标分类、正确办理查询越来越重要。一般而言产品的最终使用方式、服务的最终体现形式是区划商品、服务类别的主要标准。二、查询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明晰性由于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每类商标能够选择十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因而不少代理人认为在各类中进行全类查询会提高查询通过率,即查询结果中提供了某类3组、7组有在先权利,就认为其他组还可申请,其实这种方法会严重影响代理质量。三、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交叉检索尽管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按类申请、按类保护的原则。但有一些商品或服务项目是跨类、跨组保护的,常见的有:5类02组的部分产品与 30类05组部分产品交叉,16类中各组产品本身大量交叉,又与5类、7类、9类、27类部分产品跨类交叉保护;而9类 13组产品按其生产、销售渠道、功能判定近似。在商标查询中,假如申请人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有交叉产品,则必须进行交叉查询;假如没有交叉产品,而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注示内容一一填列,也会发生查询结果与申请内容的背离。对于在同一群组中,以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判定近似的商品,办理商标查询时除应标明类别、组别外,还应填写相关产品。在出现了在先权利信息时,必须对在先权利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代理人的商品进行对比,看两种商品在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是否类似。假如两种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则可建议申请人提出该注册商标申请,同时将该产品的说明书作为注册商标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标局,协助商标局做出正确审查。四、代理机构内部查询应注意的问题近些年,部分代理机构开发了商标查询软件,方便了代理人的工作,但由于代理机构软件定制中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对审查原则的掌握等的差距,导致产生的查询结果与商标局数据有一定差距。因此,建议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对申请注册时间超过十年的商标,即使在查询软件中发现了在先权利,也应再向商标局办理查询,防止出现本所查询软件中有在先权利,而该商标因撤销、注销等原因已丧失其商标专用权,使申请人错失权利。而在办理各类商标案件时,不论所内查询结果怎样,都应向商标局办理相关商标的查询,确认商标权现实状况,正确做出案件处理方案。总之,商标代理人不仅是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填制人、向商标局报送文件的送件人,并且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策划人、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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