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行政执法程序在商标保护当中的地位分析

  
很多企业对行政执法程序在商标保护当中的地位分析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行政执法程序在商标保护当中的地位分析,希望大家能对行政执法程序在商标保护当中的地位分析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行政执法程序在商标保护当中的地位分析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在商标保护当中的地位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这一特殊性首先反映为作为私权的商标知识产权在获得、维持、保护、利用等方面均与行政程序相关,“行政不应干预民事权利”的原则在商标知识产权领域受到一定限制。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引入的行政程序,其精神实质在于揭示行政程序与私权的实现是不可分离的,说明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以至于必须行政程序加以明确。TRIPS协议毫无疑问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案件是非,以及发出救济命令的可能性,但要求通过行政程序维护、救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时,应符合民事执法程序及救济规定的原则。一、知识产权保护涵盖行政执法TRPS协议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较之于其他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如民事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程序的规定,显得尤为抽象,具体条文很少。但假如从整个知识产权执法(第三部分)的结构和内容分布来看,行政程序在整个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当中,是1个极为重要的内容。TRIPS协议第三部分主要强调通过知识产权执法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其中,行政执法是不可缺少的1个主要部分。二、行政程序的主要原则不能违背民事程序的基本要求从TRPS协议第三部分第2节“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的执法体系结构来看,行政程序及救济是知识产权执法当中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因而将“民事”与“行政”的程序及救济放在同一节进行规定。这一执法体系的安排,体现了TRIPS协议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与其他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区别特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与行政机构的关系十分密切,而这些行政机构在执法当中是在与属于民事权利的“私权”的知识产权打交道,“行政”不可能不干预“民事”。因此,在“行政”干预“民事”的执法过程中,其行政程序的主要原则不能违背民事程序的基本要求。三、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查处侵权活动的权力TRIPS协议对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非常简单,专门规定的仅有一条,即第49条。这里所规定的行政程序,既不能理解为中国法律中的“行政诉讼”,也不能单纯地理解为行政执法,而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行政执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侵权活动的程序。该条强调:“在以行政程序确认案件的是非并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时,该行政程序应基本符合与本节之规定相同的原则。”从这一规定中能够看出,行政执法当中并不排除通过行政程序来确认案件是非,也不排除通过行政执法发出民事救济命令的可能性。但当行政执法在行使事实上的司法程序(即所谓的“准司法”程序)时,不得背离“民事”程序的基本原则。四、行政程序结果应接受司法复审TRIPS协议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除第49条之外,还有第50条第8款,即“假如行政程序的结果能够责令采取任何临时措施,则该程序亦应符合基本与本节规定相同的原则。”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程序,也属于行政程序。无论是哪一种行政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结果,均应接受提供司法复审的机会,这是行政执法当中作为程序上的要求与司法程序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之所在。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