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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奥立体商标案,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二零一八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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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奥立体商标案,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二零一八年7月23日

迪奥立体商标案

2014年4月16日迪奥公司所属的涉案商标在法国获得申请注册,同年8月迪奥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包含中国在内的多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请求,2014年8月8日为其国际申请注册日。2015年7月13日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其申请,随后,迪奥公司提出复审,2016年2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申请的决定。涉案商标是指定颜色为金色的申请注册在第三类上的立体商标,在提请国际申请注册的相关资料中进行了说明,可是只附有一面视图,按照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必须至少提交三面视图,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在国际申请注册日3个月内提交第十三条所述资料,商标局驳回领土延伸申请。本案中商标局没有通知迪奥公司补交三面视图,而是直接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在随后的复审程序中,迪奥公司提交了三面视图和证明显著性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认为不具有显著性,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①:涉案商标是常用容器,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并且,迪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的商标能够与迪奥公司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也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在一审中,迪奥公司还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档案中错将涉案的指定颜色立体商标当作未指定颜色的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属于重要事实漏审。此外,迪奥公司认为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对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评论,存在漏审,程序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认定是:关于显著性,涉案商标是常用容器,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迪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区分商品来源,也不具有获得显著性。关于商标局是否错把立体商标当立体商标审理,其一,迪奥公司没有提交三面视图等资料,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二,档案录入问题,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其三,在复审中迪奥公司没有提这一事实。关于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对证据进行综合评述,这项主张没有事实和依据。综上,法院不支持迪奥公司的主张。再审中,法院认为商标局应当基于积极履行国际公约的精神给予迪奥公司补交三面视图等资料的机会,并且商标局档案中确实将涉案商标记载为普通商标,认定商标局错把立体商标当作普通商标审查从而得出不具有显著性的结论错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错误,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一件关于立体商标的诉讼就此画上了句号,然而立体商标的认定问题,尤其是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和非功能性判断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二零一八年7月23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试行)》于二零一八年6月22日经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一八年7月23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迪庆州委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迪庆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经费由迪庆州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利资助实行“授权在先、择优资助、公开透明、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资助我州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专利。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专利资助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州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国外专利申请已被国外法定专利审查机构授权;

(三)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四)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第六条在专利资助评选过程中,优先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者进行资助

(一)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特征、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

(二)我州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专利,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发明专利;

(三)国家、省、州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七条 资助额度

(一)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

(二)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

(三)已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00元;

(四)已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600元。

第八条 专利资助申报程序和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迪庆州科技信息网 (http://www.dQSt.net.cn/),下载《迪庆州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提交以下资料

1.《迪庆州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授权的国内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已授权的国外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在首次提出资助申请的申报资料中,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5.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资料;

6.要求提交的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提交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资助受理时间

迪庆州知识产权局每一年8月底前受理上1年度9月1日后至当年8月31日的授权专利资助申报,时间以专利授权证书上授权的日期为准。

(四)受理范围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农科局、开发区社事局受理本地区的专利资助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迪庆州知识产权局。

(五)迪庆州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审批,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在择优资助过程中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迪庆州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结果提交迪庆州科学技术局局党组研究,对批准资助的专利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决定予以奖励的专利在迪庆州科技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九条迪庆州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告,按相关规定拨付专利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州、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受资助专利的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对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限期纠正、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迪庆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八年7月1日起施行。原《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奖励办发(试行)》(迪政办发〔2013〕22号)同时废止。

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http://www.diqing.gov.cn/xxgk/info/?InfoID=-784050682516602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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