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很多企业对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希望大家能对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

商标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处的评审人员承担。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组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制。但也有例外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能够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31条的规定,适用独任评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2)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丧失专用权的;(3)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有关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4)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别人在先申请或申请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5)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能够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假如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是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的,或是由异议人以在先商标提出异议的,那么,引证商标一旦丧失专用权,或者已经转让于该当事人名下,申请复审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就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也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迳行准予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此外,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假如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专用权,例如,由该注册商标人予以注销;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并且撤销决定已生效;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但在1年内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被其别人申请注销的,等等,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已不存在,商标评审程序当然也就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与理由,而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案,评审程序终止。以上这些情况,事实清楚,定性明确为节约国家资源,提高评审效率,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是适宜的。

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予以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一般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入案件的实质审理。目前,法律对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还没有作出规定,由于商标评审属于特殊的行政司法程序,因此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有关复议期限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予以加急审理。例如,注册商标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对方当事人对该注册商标有争议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注册商标人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查处侵犯商标权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决定立案,对方当事人对该注册商标有争议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鉴于争议商标权利的确认与归属,与有关司法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相关,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应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对有关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加急审理,以利于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公正、合理解决。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时也能够予以加急审理。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