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行政申请是法律规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这种认定方式有着直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商标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其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注册商标、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能够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这一规定直接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职权。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总局5号令》)这一部门规章,2009年4月又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规范性文件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作了进1步解释和细化。
驰名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对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和促销活动,使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效果最明显,这也是最能使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的关键因素之一。实践中主要从广告的形式、广告的资金投入、广告的媒体等级、广告的持续时间和广告的覆盖广度和密度等量化指标来考量。一般来讲覆盖面要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广告的形式最好多样化,包含但不限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公路、桥梁、灯箱、展览、赞助、会务等各种载体;广告的媒体等级包含全国、省、市、县等;广告的资金投入应当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应当说,目前这26个餐饮业的“中国驰名商标”,作为消费者,即使一些企业从来没去消费过,但因这些企业大力地宣传,我们也从不同的渠道,或多或少都有听说过,能够亲身为实例说明该商标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