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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及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驰名商标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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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及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驰名商标怎样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及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是1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它的产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在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一、驰名商标的认定目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所明确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保护模式,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我国2003年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也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在1个案件中只能认定1个驰名商标,而不能通过评比等方式批量认定,这与认定著名商标的方式不同;所谓被动认定,是指行政单位或者司法机关仅有在当事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时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而不能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即仅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国家商部主管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才考虑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在行政体系中商标所有人能够通过商标异议、商标案件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还能够通过商标复审案件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当事人提出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此外,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必须,负责在注册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国家机关在审理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不能滥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能够概括为3个方面:一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并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该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三是该商标权人依法提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驰名商标怎样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驰名商标怎样认定?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 ,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如下所示: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例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络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络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能够,即不必“广为人知”。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申请注册与否,仅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仅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1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资料。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日,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1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能够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假如1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中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假如1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能够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中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 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必须。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资料,包含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资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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