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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实务,商标专用权质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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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实务,商标专用权质押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质押实务

质押是担保的-种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偾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质物的种类来分,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一)商标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并应提交下列质押申请文件: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经发证机关盖章确认的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以中文译本为准);4.质押商标的《注册商标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授权的委托书;6.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质押的原因和目的;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申请人提交的书件不齐爸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二)商标质押登记的核准以及撤销、变夏1.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商标局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出质人不是出质商标合法所有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2.质押登记的撒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撒销登记;(1)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2)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3)质押合同无效的。3.质押登记的变更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偾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什么?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注册商标人以出质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并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其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还对最高额质权作出了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能够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质押的商标权的变价获得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权人充分运用商标权的价值,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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