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2005年12月21日,高某与汤某共同投资创立A公司,经营涂料、乳胶漆的加工和销售业务,并在其产品上使用“HHS”商标。后来,A公司特意制作了“HHS”产品使用指南及商标。两年后,高某从A公司退出,签订《退股合约》:将高某在A公司的股份以120万元转让,以前使用的工商牌照、商标、品牌等都归A公司所有,高某不得使用。但让A公司想不到的是,高某2006年就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HHS”商标,并且被相关部门受理。更让A公司恼怒的是,高某申请注册使用的商标、文字、图形与A公司的一模一样。A公司觉得自己被高某耍了,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HHS”商标归其所有,要求高某根据《退股合约》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5000元。对于A公司的诉讼,高某保持沉默。请问法院会判谁是商标的拥有者呢?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先使用与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的归属问题。结果很明显,法院判A公司为商标拥有者。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相关内容,如使用指南的设计制作和内容等,能够反映出A公司在宣传该“HHS”商标上的投人,这属于先使用该商标。高某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申请“HHS”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股东忠于公司的义务。再者,从A公司与高某签署的《退股合约》内容来看,能够明确A公司拥有该商标在先,高某侵权在后。据此,法院判处高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并停止使用“HHS”商标。案例启示(1)使用某商标在前,有事实依据,那么后者申请注册商标时就不能侵犯前者的合法权益。(2)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有必要做些调查,避免商标名称与别家企业相同。尤其是同行业的,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31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