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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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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必须依一定的标准加以认定,仅有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才能在发生权益冲突时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在《巴黎公约》中,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即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完全由成员国自行解决。在《(TRIPS协定》中,这个问题也只是得到初步的统一,该协定第16条第2款规定:“…在认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国成员应考虑到有关商标在相关公众领域内的知晓程度,包含有关领域内因商标宣传之结构而被知晓之程度。"这一规定显然比巴黎条约进了1步,但还是很模糊。我国以前认定驰名商标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暫行规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与有关国际条约及世界通行做法存在1个明显的区别,这也是受到学者们猛烈抨击的地方:即《暂行规定》要求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必须是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认定,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巴黎公约并没有把申请注册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事实,与是否申请注册无必然关系。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其中第14条专门规定了认定名商标的条件(标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商标法以上规定的最明显之处是修正了《行条例》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须以申请注册商标为前提条件的规定。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0后的形势,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定》没有直接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而是对此问题进行了间接规定:一是规定了能够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包含:①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②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规定,包含注册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资料;(3③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④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中国或者他国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⑤证明该驰名商标的其他证据资料,包含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资料。《商标法》第14条及《(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规定与巴黎公约和国际上通行做法大部分达到了一致。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因认定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而言:1.通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法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资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法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法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当事人通过商标局认定方式以及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方式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企业必须通过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资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资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要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即当事人在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假如认为别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各项认定要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协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商标局应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资料内容真实、准确。2.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资料予以核查,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资料是否符合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资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资料是否符合以及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资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资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商标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对涉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具体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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