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适用的顺序,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和域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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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适用的顺序,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和域名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适用的顺序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特别将混淆置于淡化以前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逻辑要件,混淆理论与反淡化理论在法律适用中,原则上是有一定顺位。由于混淆理论仍然是我国商标法以及侵犯商标权、确权案件审理的基本理论和首要维权手段,因此,一般情形应当适用混淆理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仍然适用混淆理论;假如双方商品存在竞争关系,也只能优先适用混淆理论;在跨类商品保护的情况下,首先适用混淆理论,而不适用反淡化理论。仅有在混淆理论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反淡化理论,反淡化理论是对混淆理论的补充和延伸。笔者认为,法律适用是否应有顺序,取决于具体情形,当混淆与淡化互有牵连时,能够依混淆、淡化顺序依次适用法律,而当淡化是1个独立情形时,则无须顾忌所谓的顺序径直适用反淡化理论。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和域名保护

1.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在北京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涂汉桥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电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达6年,北京国美以及分部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持续的、覆盖全国的广告宣传。公司销售额不断上升,位居同行业前列。并有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国美电器”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涂汉桥的上述行为,是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摹仿驰名商标“国美电器”,误导公众,造成北京国美的利益受损,应构成侵犯商标权。依法判决:“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涂汉桥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国美”、“国之美”、“国de美”字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2.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展到域名适用上。北京市高院二审审结的“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是2001年域名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国法院系统终审认定的第1个驰名商标案。在该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邦公司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对其“DUPONT”商标进行宣传,使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认定“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申请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其申请注册的域名并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国网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在“劳力士钟表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力士公司的“Rolex”商标和以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Rolex"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并不实际使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申请注册域名并赔偿损失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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