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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主体,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适用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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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主体,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适用的顺序

驰名商标保护的主体

一、行政保护主体能够保护驰名商标的行政主体除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外,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保护驰名商标。注册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据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能够提供该商标曾在中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能够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司法保护主体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主体是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形式来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

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适用的顺序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特别将混淆置于淡化以前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逻辑要件,混淆理论与反淡化理论在法律适用中,原则上是有一定顺位。由于混淆理论仍然是我国商标法以及侵犯商标权、确权案件审理的基本理论和首要维权手段,因此,一般情形应当适用混淆理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仍然适用混淆理论;假如双方商品存在竞争关系,也只能优先适用混淆理论;在跨类商品保护的情况下,首先适用混淆理论,而不适用反淡化理论。仅有在混淆理论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反淡化理论,反淡化理论是对混淆理论的补充和延伸。笔者认为,法律适用是否应有顺序,取决于具体情形,当混淆与淡化互有牵连时,能够依混淆、淡化顺序依次适用法律,而当淡化是1个独立情形时,则无须顾忌所谓的顺序径直适用反淡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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