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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想高质量专利指标纳入科创板上市条件,抄袭、版权造假一般需要罚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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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想高质量专利指标纳入科创板上市条件,抄袭、版权造假一般需要罚重罚

畅想高质量专利指标纳入科创板上市条件

既然科创板上市强调科创属性,为何不玩高端点,将高质量专利指标作为上市条件,与专利界共发展,专利界是真的必须。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这个科创属性指标不仅门槛低并且“格调不高。

2020年3月20日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后,专利界嗨了一次,但半年后发现白嗨了,精彩的还是科创板的那些专利无效和诉讼。

由于该指引既没带来发明专利申请业务增长也没带来发明专利代理费增长,反而掀起了一波吐槽和诉怨。

科创属性的现有专利数量指标,在专利界,除代理机构股东不厌恶之外,其他所有人都厌恶,但专利界都喜爱专利质量,尤其是高质量专利。

高质量专利在专利界没玩明白,问题就出在没有跳出专利界与其他界玩。若不跳出专利界,我们有可能形成类似专利数量时代的编专利业务,为研发界创新,那绝对是最底端的专利产业链。

如今是专利质量时代,即使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高质量专利初级阶段,我仍然现在提议应当进行高质量专利和科创板协作,一起玩明白高质量专利。

高质量专利指标纳入科创板上市条件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文不予论证,由于本人已经认定应当纳入,必须探讨的是怎样纳入、纳入标准和纳入的意义3个问题。

一、怎样纳入

采取简单的数量形式纳入,至于数量设定多少,不宜采用现行科创属性的“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类似的规定纳入,建议采用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数量建立关联,例如发行人的每项核心技术/产品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适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形式保护的除外。

二、纳入标准

纳入标准即认定高质量专利的标准,在认定高质量专利以前,必须有两个共识:

1、没有哪家公司的专利都是高质量专利;

2、高质量专利是1个完整流程的产物。

高质量专利是特殊专利(Special Patent,SP),即使是SEP专利也不必然是高质量专利,其特殊性体现于公司对其通过特殊流程处理。

参考认定标准应当至少涵盖4个阶段的特殊性,包含:研发项目阶段、技术交底书评审阶段、专利申请撰写阶段和专利授权阶段。

研发项目阶段是充分调研和探讨的;

技术交底书评审阶段是多方论证的;

专利申请撰写阶段是分级和布局的;

专利授权阶段是谨慎和策略的,谨慎是指答复审查意见时的权项修改和意见陈述,策略是指明显错误的主动修改、利用分案和使用优先权。

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诉讼是认定标准外的加分项,至于说PCT同族数,其与高质量专利关联性不大,那是高价值专利的认定标准。

三、纳入的意义

上市是公司股东最期盼的事,只要事情影响上市,股东必然关注,股东关注的就是公司执行机构必须做的。

1、对于公司的意义

目前的“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公司执行机构只必须给研发人员下任务以及找家代理机构,3年内基本搞定。

高质量专利指标纳入科创板上市条件后,公司执行机构必然提高对专利的关注,发现研发人员和代理机构之间缺1个角色,这个角色的工作职责是完成“高质量任务。

专利界应当承认没有1个权威性标准来认定高质量专利,高质量专利应当是1个流程性产物(除非技术方案具有绝对创造性),这个流程的主导者是IP in-house。

高质量专利的产出流程即为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4个阶段的特殊性,4个阶段的特殊性分别作为1个完整流程的节点,这个完整流程,尽管主导者是IP in-house,但该完整流程的建立决策者是公司最高执行机构,由于这是一项类似于完成销售的完整流程。

高质量专利的核心角色是研发人员,他们承担创新工作,他们打造公司核心技术,他们打造公司核心产品。

正是有了研发人员,IP in-house才能进入流程,并接管流程成为主导者。可能许多人认为IPin-house最初就是流程的主导者,现实证明这个观点是导致目前无数IP in-house工作困境的主因。

IPin-house是从研发人员处接管流程,接管后的首要工作是判断出技术方案的等级,借助技术交底书评审流程节点,挑选出准高质量专利并赋予其特殊性流程,对于可专利但不符合高质量专利的则常规流程处理,对于不可专利的则驳回至研发人员。

公司建立了满足高质量专利指标的管理体系,科创板上市审核会议应当合理推定相应专利是高质量专利。

研发人员和专利人员的协作机制建立,长期来看,研发人员的创新效率、质量均提升,专利人员的技术敏感性、专业性均提升,共同奔向高质量专利。

2、于专利产业的意义

专利产业除代理费未变之外,专利产业的发展方向也基本没变,反正就是在专利界内玩,偶尔蹭其他界的光,如质押融资,却未与其他界进行合作发展关系,特别是发展关系。

用发展眼光促进高质量专利与科创板协作,至少能带来以下五项意义:

1)、专利代理分级收费。专利申请代理费具备了分级收费的合理依据,依据是公司建立了专利分级体系,将促进专利申请代理行业代理机构的良性竞争和代理师的优胜劣汰。

2)、IP in-house在公司的话语权变大。在公司内从单打独斗变成了与研发的协作,IP in-house能跟随公司的研发成长,毕竟研发才是科创板上市公司不可或缺的,专利是为研发成果提供法律保护。毕竟,IP in-house在公司有话语权才是专利产业发展的源泉。

3)、专利资本市场的虚假情形减少。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明确其核心技术/产品清单、高质量专利的清单、两份清单的关联关系,公司的信息披露得到机制加强,便于非研发人员和专利人员了解其研发技术实力,供投资者清楚了解,减少当前的虚假情形。回想当前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他们的发明专利都是若干年前申请的,难以相信他们那些专利是其核心技术/产品专利且高质量。

4)、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将经典化。我国当前的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遍地开花但经典案例太少,由于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的专利没能击中被诉侵权方的要害,双方并未真刀真枪开战,现在由于其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披露了要害信息,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将更多的选择攻击要害,则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专利管理能力和运营能力不仅要能预防风险也要能解决风险。

5)、催生新的专利服务市场。高质量专利分析服务市场将出现,除前述通过流程打造高质量专利之外,当该高质量专利受到质疑时,则必须第三方的分析,类似于当前的专利权稳定性和侵权性分析,在这样的市场需求推动下,高质量专利的认定将发展形成一套共识性标准。

专利界不要内部玩高质量专利,高质量专利除由司法认定外,必须从其产出流程和资本市场来认定,毕竟司法认定也属于专利界,专利界必须研发界和资本界协作,用发展眼光来玩高质量专利。

抄袭、版权造假一般需要罚重罚

12月31日凌晨,郭敬明就自己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作品《圈里圈外》一事在微博上道歉,并称要把《梦里花落知多少》的版权收入全部赔偿给庄羽,而庄羽标明接受道歉,建议双方共同用版税收入成立反剽窃基金。紧接着《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著作权一事,于正向琼瑶致歉,标明受到了“血一般的教训”,并将继续以琼瑶为榜样,“创作出更多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故事”,琼瑶回应称,于正“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迟来的道歉总比不来的要好许多。

这声“对不起”虽迟了好久,但总是1个好的开始。希望每个人都能正视自己的内心,有错能认,知错能改。经过这么多年的内心挣扎,终于鼓出勇气,向版权的所有者致歉,实属不易。作为作家,作为公众人物,应要以诚为先,尊重原创。这也恰恰说明了版权的重要性。谁在先登记,谁就有话语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即完成创作,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通过版权局登记的版权当然受到保护,可是您见过不是自己的版权硬称是自己版权的奇葩案例吗?一起来看看!

近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办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因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被该院处以6万元罚款。

今年6月,原告侯筛红、王净净来余杭法院起诉被告屹祥公司。原告称被告屹祥公司是在天猫网上开设了店铺销售明信片、生日卡片等商品,其销售的一套明信片中的图案与原告的10幅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原告认为屹祥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经容许,亦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多项著作权益,因此要求屹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屹祥公司到庭抗辩,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10幅图案系其自行创作,并向该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同样的作品,为何有两位著作权人?为了进1步核实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明确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经原告申请,该案承办法官向上海市版权局调取了该作品登记证书的申请资料,发现该作品登记证书所附图案系一张“执行力”海报,与屹祥公司所提交的前述10幅作品完全不同。对此,屹祥公司公司百口莫辩。

您看了是不是觉得很荒唐,他们真的认为法官不会查吗?

余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屹祥公司明知自己并非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却通过变造著作权证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情节严重,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同时,该案也在近期宣判,被告屹祥公司因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原告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在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虚假证据现象时有发生,近年在侵犯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也都曾出现过虚假证据乱象。如在旅游卫视与浙江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方证人及相关单位作伪证后,遂在判决中对相关证人单位开出了100万的罚单,成为继民事诉讼法调高对单位作伪证的处罚额度之后的首张“顶格罚单”,并且对作伪证的个人开出1万元的罚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该规定,在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假如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院能够根据情况罚款、拘留。

事实上不仅当事人不能伪造证据,辩护人、代理人也不能,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根据该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证据,影响的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总结

总之,作品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板块之一,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提高重视程度,尽早登记才是正途;自作聪明伪造证据,终将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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