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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框架的纵向构建,曾创造200亿销售额,后失去商标,董事长还被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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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框架的纵向构建,曾创造200亿销售额,后失去商标,董事长还被通缉

层次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框架的纵向构建

系统的地理标志保护框架能够明确不同侵权类型下的地理标志保护范畴及强度,为我们第一部分提出的规则困境提供有效解决路径。因此,我国首先应该在纵向结构上构建我国地理标志统一保护框架,结合国情,具体可分为以下三层次的内容。

一)地理标志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绝对强保护标准

《日内瓦文本》第一层次的强保护标准类似于我国《商标法》中“双相同”情况下对商标的绝对保护,强调保护权利的绝对性与明确性。我国尽管在《管理办法》的第9条以及第12条中,对葡萄酒、烈酒产品的地理标志采取了强保护标准,但《商标法》第16条中对于一般产品的地理标志采用的还是以“误导”为前提要件的相对弱保护。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丰富,近些年更是成为推动区域品牌建设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效助力,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会提高我国农产品声誉,能为相关食品生产带来高附加值。强保护标准应该延伸到所有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上,对此我国已经在涉及多哈回合中地理标志延伸保护议题上表达过支持延伸保护的观点[9]§9[10]86,这应该在国内立法层面予以进1步确认。确立地理标志强保护标准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有效禁止地理名称的不适当使用,防止利用地理标志的种种“搭便车”获利行为,有利于防止我国既有的地理标志向通用名称的转化。地理标志转化成通用名称的重要原因即是对地理标志的淡化使用,如生产商通过在使用地理标志时附以“种类”“类型”“特色”“仿制”等类似表述对产品的真实原产地进行说明,此行为通常不会构成消费者对于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认,但长久以往地理标志会丧失了其地理来源指向的功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如山西省“沁州黄”小米案中,即使原国家质检总局已批准“沁州黄"这一专用标志为地理标志,但法院认为由于上世纪90年代末沁县一些小米加工、销售企业相继设立,在其生产的小米上也都使用“沁州黄”等字样,其地理来源的独特性、品质的特殊性已经大大削弱,实质已沦为某类小米的通用名称,因而法院判决被告使用原告的特有地理标志的名称并不构成侵权①。必须强调,地理标志的不恰当或扩张保护会制造市场准入障碍,限制生产商的商标以及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因此强保护标准必须对其的适用明确一定的范围,文本把强保护适用在禁止同类产品上的冒用地理标志行为上,合理地区划了边界,值得借鉴。

二)地理标志在非同类产品上使用的相对弱保护标准

地理标志在近似产品以及非同类产品上规范适用,属于地理标志相对保护范畴。地理标志在同类产品使用时的绝对保护强调权利保护的明确性与绝对性,在非同类产品上使用的相对保护则更具有竞争性的色彩,因此需加以适用要件以确立侵权行为。一是需对传统“混淆”或“误导”要件进行再思考。《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对商标的相对保护引入“混淆”标准,第16条地理标志保护条款中则采用“误导”要件。前文已经提出,由于地理标志本身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商标法体系下商标保护的“混淆”或者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导”等要件概念均不宜僵化移植到地理标志保护的侵权要件中。地理标志的价值核心在于产源识别,而非商品识别,因此文本提出的“联络”结合“可能损害受益各方的利益”的综合要件,考虑虽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生产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但仍对商品地理来源产生不真实引导的侵权行为,符合地理标志权利属性,值得借鉴。二是需重视“声誉”要件的引入。产品特征与地理来源的密切关系是确立地理标志的意义所在,也是其内涵核心,而产品特征既包含产品质量等客观要素,又包含产品声誉。有学者指出,声誉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独立要素,与产品是否具有归因于产地的质量或特征没有必然联络[11]87。相对于产品质量或特征等客观要素,产品声誉的判断存在于消费者的认知当中,判断相对主观。文本明确了“声誉”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重要性,而在中国,声誉要素与地理来源的关系的明确是探讨地理标志的经济以及文化意义的重要基础,应在立法中予以重视。需注意的是,与前一类保护要件不同,声誉要件独立存在,不以对双方之间存在联想为前提,类似于商标法体系下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保护。

三)其他保护

上述两个层次所涉及的保护是针对使用相同地理标志在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侵权行为,对于使用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不相同但相似的“仿冒”行为以以及他滥用地理标志的行为,文本采用的是直接在其第3个保护层次中提供“兜底”保护的形式。考虑这部分滥用地理标志行为也涉及专门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交叉地带[12]375,可在专门立法外由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

曾创造200亿销售额,后失去商标,董事长还被通缉

来源:新浪新闻饮料巨头跌落:曾创造200亿销售额,后失去商标,董事长还被通缉自从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进入中国市场后,两个品牌就占据着统治地位,无可撼动。曾经有八大国产可乐战“两乐”的盛况,可惜的是全部落败。在可乐上无法超越,其他类别的饮料有没有机会呢?曾经健力宝被寄予厚望,也很可惜的被自己玩坏了。好在后来还真有1个品牌,实现了对罐装可乐的超越,它就是原来还属于加多宝时的王老吉品牌。凉茶历史悠久,但一直是1个区域饮料,只因岭南地区炎热,容易上火,而流行于这个地区。凉茶品牌也许多,但大多做得不温不火,包含王老吉也是如此。王老吉创立于1828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王老吉的所有权一分为二,大陆归广药集团所有,香港以及他海外地区归王老吉创始人王泽邦后人所有。在广药手里,王老吉也做得很差,能够说是1个鸡肋产品,直到遇到了陈鸿道,才将王老吉盘活了。陈鸿道出生在广东东莞,很早就到香港闯荡,并创立了加多宝集团。陈鸿道非常低调,即使是成为了百亿富豪,也开着低端车。此外,他是1个佛教徒,据说从不会主动开除1个员工。看起来是1个非常“佛系”的企业家,但他却是1个营销天才,通过几次成功的营销,将王老吉的名气彻底打了出去。陈鸿道在1997年接手王老吉,生产罐装产品,而盒装王老吉仍然属于广药集团。通过渠道扩张,和包装的推广,王老吉在华南地区做到了1亿的销售额。然而,却一直没办法突破,由于再往北的消费者并没有喝凉茶的习惯。因此,第1个营销大动作就来了,那么就是改变消费者的认知,不再将王老吉当作凉茶,而是作为一款饮料,那这样就能接受了。因此,给王老吉重新做了定位,推出了最经典的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并大面积的投广告,专打吃火锅、小龙虾、烧烤等容易上火的场景。没想到效果很好,王老吉销量很快突破10亿,接着往几十亿上涨。当然,更好的发展机遇和营销机会来自2008年汶川地震,利用中央电视台募捐晚会的机会,宣布捐款1亿,这是当时捐赠金额最大的一家,与王石的200万形成鲜明对比,随后,大量的媒体报道,网友也纷纷称赞。更重要的是王老吉还推波助澜,策划了一起“买光王老吉,封杀王老吉”的公关活动,也是大获成功。经过此次的营销活动,王老吉销售额一路攀升,突破百亿。到2011年,王老吉就突破了200亿,成为中国本土最成功的饮料品牌。然而,就在加多宝将王老吉推向最高峰时,却被广药集团收回了“商标”,一切措手不及,那么多货要换包装,那么多宣传资料都要更换过来,无疑损失巨大。当然,更严重的是和广药集团打了几年官司,输了20多场,商标、包装,甚至连广告语都不能用。除此以外,这里还牵出一起贿赂案,那么就是加多宝集团创始人陈鸿道通过贿赂方式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到2020年,实际上到2010年就到期了。也由于此,陈鸿道被通缉,至今都不敢来大陆。加多宝失败的主要原因当然是丢了王老吉这个商标,但更重要的是把“养子”当做了“亲儿子”来养。随着罐装王老吉销售额一路攀升,而盒装却徘徊不进,上百亿的销售额,1年却只给广药几百万的商标租金,是哪个公司都会眼红而收回商标。加多宝早就应该做两手准备,及时的推加多宝品牌,而不是到商标收回了才开始推。输了官司之后,加多宝却一路败退,关闭工厂,银行和代理商撤退,让加多宝深陷危机,到2018年更是负债120亿。在市场份额上,加多宝早已不复辉煌,王老吉占据了凉茶市场70%的份额,并且还开发了其他许多产品。而加多宝却仍然仅有凉茶和昆仑山矿泉水两个产品。商标对于品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假如不是自己的品牌,那么就要做好两手准备。中国红牛和泰国红牛商标之争,江小白商标之争等等,都是值得吸取教训的案例。现在,加多宝已经难以重回以前的巅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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