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
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1、单独自己用;
2、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3、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即许可人容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
4、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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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得到的只是一定条件下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请注册人。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注意问题: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来讲,商标许可合同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签订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需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到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同时,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还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违反上述规定,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1、被许可商标必须是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
2、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假如被许可商标是使用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因此,个人不能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生产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的企业也不能签订使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4、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本规定,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说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注同证号、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生效时间;
(12)双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