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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注册商标指南,剥茧抽丝看商标共存同意书的形式要件(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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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注册商标指南,剥茧抽丝看商标共存同意书的形式要件(怎么申请商标)

玻利维亚注册商标指南

1法律框架1.1商标权的法定或其他来源是什么?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原产地标记的主要权利来源是第486号决定,这是安第斯国家(即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的共同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商标活动的一般规定。除此法规外,《1918年商标法》在所有方面均与第486号决定的规定相抵触。1.2商标权怎样产生(即通过使用或申请注册)?玻利维亚的商标权仅有通过先到先得的方式申请注册才能产生。使用权利将无济于事,由于权利是通过正式申请注册程序产生的,而正式申请注册程序的最终结果是颁发申请注册证书。1.3注册商标计划的法定或其他来源是什么?管理注册商标的主要来源是:安第斯决定486;1985年5月10日生效的第20791号法令,采用了国际分类制度;2341号行政程序法以及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章程。2什么构成商标?2.1根据法律,什么类型的名称或其他标识符能够作为商标?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口号均作为法律的标识。商标能够是图形形式或三维形式;气味和声音也能够用作商标。任何有能力充当标识符并能够用图形标明的内容都能够构成商标。2.2用作商标的名称或其他标识符有什么要求?要用作商标,必须能够以图形方式标明名称或其他标识符。这样,问题2.1中提到的所有类型的标记均构成1个标记,由于它们都能够通过图形标明(对于气味或声音,分别具有化学式或带有特定注释的五线谱就足够了)。2.3什么类型的名称或其他标识符不适合用作商标?不能用作标记的元素包含:国家,国家或地区机构或国际组织的名称,标志,标志和符号;和在绝对拒绝理由下不合格的商标,例如通用商标和描述商标,以及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商标。3申请注册程序3.1哪个理事机构(即商标局)控制申请注册流程?注册商标过程受国家知识产权局(SENAPI)的管辖,该组织规范商标的发行,取消和无效,并规范影响商标权利和所有权的大多数行为。3.2商标局在申请,起诉和发布申请注册期间必须支付什么费用?SENAPI收取的申请注册,起诉和发行申请注册费约为250美元,另加出版费用,视长度而定,约为40美元。还有其他相关的自付费用。3.3商标局是否使用尼斯分类方案?是的,SENAPI使用了1985年5月10日采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尼斯分类系统。2002年4月采用了第43、44和45类。3.4是否容许“全班级”申请,或者申请人必须明确将使用其商标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吗?不容许使用全班级应用程序。不容许使用“此类中的所有产品”之类的表达。申请人必须说明必须保护的商品或服务。3.5申请人是否必须有真诚的意图将商标用于申请中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才能申请申请注册?不,在玻利维亚,使用意图不是必需的;因此,无需提出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即可申请申请注册。3.6商标局是否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相对审查(即搜索较早的商标冲突)?是的,SENAPI对较早的商标注册申请和申请注册进行了相对检查。这种相对检查通常涵盖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商标以及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假如在同一类别或同类产品的类别中发现非常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则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申请注册。3.7商标局除进行相对审查外还进行什么类型的审查?SENAPI进行的第一次检查是形式检查,旨在明确是否满足所有正式要求,商品和服务是否已正确分类等。随后,SENAPI会基于绝对和相对理由进行主题检查。在相对审查中,审查员将商标与先前的申请和申请注册进行比较,以查看商标是否存在冲突。在绝对审查中,审查员着眼于是否有绝对的拒绝理由。3.8除了与高级商标的混淆,描述性和通用性外,还有其他理由使商标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例如公共政策原因?除了通用性,描述性等,商标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其他理由包含:该商标包含国家或国际机构或组织的标志,符号或标志;该商标包含国家或国际机构或组织的名称;要么该商标被视为违反良好道德或公共秩序。3.9是否有能够在其上申请注册描述性商标的单独或补充申请注册簿?没有;仅有1个主要中央寄存器在其中申请注册了所有授予的商标。3.10第三方能够在申请发布以前反对注册商标吗(例如,通过向商标局提出抗议信)?第三方不得在该申请发布以前反对申请注册。实际上,在商标发布以前,公众无法访问该应用程序,仅有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后,该应用程序才能公开。3.11申请人是否必须将商标用于商业目的才能获得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无益。商标权仅通过申请注册获得,由于玻利维亚是构成权司法管辖区。商标权仅有在得到正式承认或授予后才存在,并且从那时起才存在。先前的商业使用与注册商标过程无关。3.12从提交申请到第一次办公室诉讼通常必须多少时间?从提起诉讼到第一次办公室诉讼,通常大约必须两个月的时间。假如没有备考意见,则该商标将被发送以发布,通常在申请注册后4个月出现。3.13从提交申请到发布通常必须多少时间?假设没有任何办公室行动或意见,通常从提交到发布必须4个月的时间。假如有的话,那么发布的路径将被暂停,直到解决了观察问题(例如提交委托书,更正产品分类或澄清请求)。4上诉4.1假如商标局拒绝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上诉吗?假如是这样,对什么机构采取什么程序?假如申请被拒绝,则能够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按照当地惯例,首次上诉是在发布第一审决定的同一机构以前进行的。众所周知,这种“撤销追索权”是在同一审查员面前提出的,因此任何错误或错误分析都能够得到纠正。可是,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会坚持其最初的决定,而申请人将必须提起第二项上诉,称为分层想法,该上诉由更高级别的另一位审查员聆听。4.2商标局驳回上诉的程序是什么?申请被拒绝后,商标所有者能够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上诉由发出上诉决定的同一审查员提出,并在大约60天内作出决定。4.3审查机构的决定能够上诉吗?假如是这样,对什么机构采取什么程序?反过来,能够将撤销权的决定作为分级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提出上诉。上诉要求在撤销诉状送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充分辩论的令状。大约在120天内发布决定。5个反对派5.1第三方能够反对商标注册申请吗?任何第三方都能够基于相对或绝对理由反对商标注册申请。第三方商标所有者通常会争论混淆的可能性(相对理由),尽管它也可能会争论绝对理由。非商标所有者只能争论通用性,描述性或其他绝对依据。5.2谁有资格反对商标注册申请?法律规定,任何“有利益关系的人”都有权反对商标注册申请。尽管这是1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但能够理解为是指以下任何1个人:拥有注册商标或申请,并认为已发布的申请与其商标容易混淆;要么不一定拥有商标注册申请或申请注册,但认为应绝对理由拒绝申请注册。5.3反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表是什么?商标异议的期限为自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5.4哪个机构听到反对意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SENAPI)的异议部分,审查员提出了反对意见。指定的审查员将执行程序,直到初审通过。5.5异议的进行过程是什么?异议过程非常简单。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30天之内,必须提出充分有力的异议。如有必要,能够要求延长10天的时间提交证据;否则,必须与异议一起提交证据。随后,异议送达了申请人以进行回应,申请人必须在30天的期限内提出其异议。在收到异议和回应后,SENAPI将首先分析异议,其次进行主题分析,以检查是否存在任何其他相对或绝对拒绝理由;其次它将做出相应的决定。5.6关于异议的决定能够上诉吗?假如是这样,对什么机构采取什么程序?提出异议决定后,任何一方都能够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以撤销追索的形式向发布第一审决定的同一审查员提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人都坚持这样的决定。反过来,能够将撤销追索决定作为SENAPI主管的分层想法。上诉要求在撤销诉状送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充分辩论的令状。大约在120天内发布决定。6申请注册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6.1对未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什么保护(假如有的话)?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受保护,由于权利仅来自申请注册。6.2注册商标赋予什么合法权利?申请注册授予使用该商标以及反对和制止第三方的任何不当使用的专有权。6.3假如有单独的描述性注册商标簿,则其中的申请注册具有什么合法权利?没有单独的描述性注册商标。7侵犯商标权的执行和补救7.1针对侵犯商标权有什么补救措施?侵犯商标权的补救措施构成行政和管辖权诉讼。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商标所有者能够对文件进行侵权本身,这是寻求停止不适当的使用标志的行为。唯一的补救措施是从市场上扣押和清除侵权资料。从司法管辖的角度来看,商标所有人能够要求赔偿损失和损失以及移走侵权资料。可是,由于法院对知识产权法律知之甚少,并且没有已知的损害赔偿裁决,这种类型的诉讼非常缓慢。7.2针对商标稀释有什么补救措施?假如商标稀释影响商标的唯一性,则可用的补救措施是提出异议和/或侵权诉讼。淡化(即商标独特能力的模糊化)能够通过诸如异议之类的预防措施来解决,即商标所有人反对申请注册商标,假如申请注册,该商标将稀释其自己的较早商标。另一种可用的补救措施是侵权诉讼。尽管侵权带来混淆的可能性,而稀释并不一定带来混淆的可能性,可是由于商标的名声而与其他产品相关联,因此能够使用侵权行为来停止使用商标。没有其他具体规定或稀释方法。7.3除侵权和摊薄外,法律是否认可针对商标权其他损害的补救措施?是的,商标法承认侵权和摊薄之外的其他补救措施。首先,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能够防止在商业环境中发生的任何违反工业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有悖正确的使用和做法。这些行为包含:任何能够以任何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业或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行为;在贸易过程中有虚假断言,有损竞争对手的营业额,商品或工业或商业活动的信誉;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做出的陈述或主张可能会在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征,适用性或数量方面误导公众。除此之外,商标法规定了要求拥有商标所有权的权利。认为其所有权受到注册商标影响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提出索赔,要求承认其所有权。7.4提出侵犯商标权索赔的程序是什么?通过提出侵权索赔来追究侵权责任。收到该申诉后,在向另一方提供申诉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SENAPI)将与公证人和申诉人一起对市场,侵权人的房屋或其他地方进行检查。涉嫌侵权正在发生,以核实侵权资料的活动或可用性。一旦进行了检查,便将索赔通知侵权人以作出答复。其次,当事方能够要求提供1个开放的证据提交期限,此后,SENAPI将做出决定。侵权索赔能够在行政级别或司法级别进行。压倒性的选择是行政级别的,由于此过程比管辖级别的法院要快得多,并且SENAPI对知识产权条款的了解也更好。7.5在商标诉讼中,被告有什么典型的辩护?商标诉讼中的典型辩护包含某种商标使用权,例如许可,特许权或所有权。在侵权商标与所称侵权商标不相同的情况下,经常会提出缺乏混淆性相似性的主张。被告有时还试图利用各种程序上的抗辩理由,通过上诉裁决,以延缓侵权行为为目的提起撤销诉讼,对章程或其他法规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或试图提出宪法问题,从而尽可能拖延诉讼程序。。7.6在商标诉讼中对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是什么?商标诉讼中上诉决定的相同程序适用于所有诉讼。做出决定后,当事人有10个工作日可向同一名审查员提交令状,阐明其对决定的论点和主张。通常,没有其他手续必须满足,由于所有这些通常都是在一开始就满足的。除了其论点外,上诉人有时还可能会提交其他最近可用的证据(可是,作为一般规则,所有证据都应在证据级别的审判期间提交)。提交后,另一方有机会做出回应,随后SENAPI将发布上诉决定。8维护和删除申请注册8.1初始申请注册的期限是多少,续期的期限是多少?申请注册的初始期限为10年,之后的续约期限也为10年。8.2假如必须保留或续展申请注册,必须向商标局提交什么文件?为了续展注册商标,必须提交续展申请。续展申请必须提交表格和请愿书,以及授权书。8.3取消注册商标的依据是什么?注册商标可能仅因不使用而被取消。假如商标所有者连续3年未使用其商标,则第三方能够要求取消该商标。8.4商标局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自行取消申请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SENAPI)不能也不会寻求取消注册商标,即使商标所有者没有使用该商标也是如此。8.5第三方能够通过什么程序寻求注册商标的取消?寻求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非常简单。任何第三方都能够提出取消请求,理由是该商标未使用。第三方无需做出进1步的论点或采取任何行动。在这一点上,商标所有者必须通过公认的适当证据文件提供在任何安第斯国家使用的证据。8.6对撤销申请注册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是什么?撤销决定能够通过撤销审查的方式向同一审查员提出上诉。上诉人只能在有关期间证明证据证明或没有证明商标的充分和实际使用。反过来,能够将撤销追索决定作为SENAPI主管的分层想法。上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充分辩论的令状。9许可9.1商标许可是否有特殊要求,例如许可方的质量控制?法律上关于商标许可的规定很少,对质量控制等问题也没有特殊要求。唯一的特定要求是,许可证资质应以书面形式执行并记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SENAPI)中。假如未记录,则对第三方无效。9.2商标许可必须在商标局或其他管理机构进行记录吗?必须在SENAPI以前记录商标许可,才能对第三方产生效力。9.3假如不遵守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例如保持质量控制),许可人是否会丧失其商标权?许可人不能因不遵守其在许可下的义务而丧失其商标权。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约束双方的义务,其中所包含的规范将适用于许可关系。10外国商标的保护10.1在什么情况下(例如,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在非司法管辖区申请注册的外国商标可能会被强制执行?没有在本地申请注册的外国商标无法执行,由于没有本地申请注册就没有技术上的侵权,由于没有侵犯授予的权利。安第斯(Andean)异议是1个例外,在安第斯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能够通过异议反对同一或相似商标的申请。从技术上讲,这并不构成针对实际使用的强制执行,而是阻止将权利授予第三方。10.2商标局是否容许基于外国或国际(马德里)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属于任何国际申请注册系统或协议的一部分,因此不容许基于外国或国际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是地域性的,商标必须通过本地申请注册程序进行。本地申请最多只能从国际申请中调用优先权,但这仅用于请求较早的申请日期。商标必须在整个申请注册过程中进行。

剥茧抽丝看商标共存同意书的形式要件

原标题:剥茧抽丝——看商标共存同意书的形式要件

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今日,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品牌建构等方面的意义愈发凸显。我国是实行注册商标制度的国家,在中国除驰名商标外,其他任何商标未经申请注册都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1】因此,顺当取得注册商标对于企业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一、商标共存及商标共存同意书

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商标是指能够将己方商品与别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一种构成要素有限的符号或标志,在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数量越来越庞大的今日,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一种或几种构成要素进行排列组合后创造出的新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完全不近似的可能性越来越低。因此,在注册商标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出现了大量的“商标近似现象。为克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障碍,许多在后申请人寄希望于在先商标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在后近似商标与其在先商标“共存,以求更加快速地获得注册商标。这样一来,无论是在注册商标阶段还是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近似性的商标共存的现象也就并不鲜见。

关于商标共存,2006年12月发表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旗下《世界知识产权杂志》上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经营:商标共存》一文曾给出如下界定: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而不必然相互妨碍各自的商业活动。【2】实际上,这里提到的“不必然相互妨碍其实就是常说的不必然“混淆。在此前提下,两商标共存使用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先商标权人能够依据其意愿自由处分其商标专用权。而向在后申请方的注册商标出具共存同意书即为在先商标权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当前,在客观上商标近似的可能性越来越高,商标共存同意书作为在后申请人克服在先权利冲突并最终取得注册商标的一条捷径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申请人的重视。在实践中,无论是在商标评审阶段还是司法程序中,涉及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案件均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然而,商标审查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时仍然是相当审慎的。除了在内容上须满足载明商标具体信息,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出具方意思标明明确等条件之外,还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事实上,由于内容部分是共存同意书的主体和“血肉之所在,往往不容易被忽视。相反,共存同意书因不符合某些形式要件而被不予采信的情况却屡见不鲜。下面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共存协议书须满足的形式要件进行简要介绍和延伸。

二、共存同意书的形式要件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共存同意书须采用书面形式。除此之外,《审理指南》还对共存同意书的属性作出如下认定: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共存同意书能够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3】这代表着共存同意书首先必然要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要件。而根据提交人的身份不同,对于共存同意书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条件亦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若在先商标所有人为中国公司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同意书原件;若在先商标所有人为中国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签字的公证书原件;而若在先商标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或自然人的,则应当提供经签署的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4】

事实上,在实务中,大量共存同意书因不满足公证认证的相关要求或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字人的签字权而不被采信。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对上述两个焦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域外主体出具的共存同意书须经过公证认证——以贝福穆拉实验室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第十六条的规定,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且共存同意书出具方的身份直接决定其是否为在先商标权利人,因此域外形成的共存同意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手续其真实性、合法性才能得到认可。

在实务中,共存同意书是否经过完整的公证认证手续对于法院是否采信该同意书的影响往往是决定性的。在贝福穆拉实验室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5】中,向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出具共存同意书的是域外主体。一审中,贝福穆拉公司当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但未提交该同意书的公证认证资料,导致法院并未采信该共存同意书。随后,在二审中,贝福穆拉公司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以及公证认证文件和翻译件,最终北京高院认可了该共存同意书的效力并撤销了一审判决。除此之外,在篮球生活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6】中,二审判决基于基本相同的理由撤销了一审判决。

由此可见,公证认证是域外主体出具的共存同意书被采信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公证、认证手续的内涵及相应流程是怎样的呢?

首先,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认证也叫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1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其次,公证、认证的流程通常而言有着严格的次序要求。以美国为例,通常而言有以下两种途径:

1. 若出具共存同意书的主体所在州处于中国驻美国总领馆的辖区内,则能够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之一:

2. 若出具共存同意书的主体所在州不在中国驻美国总领馆的辖区内,则只能通过上述第②条途径进行公证认证。

其他国家公司或自然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的公证、认证流程与上述流程大致类似。考虑到不同国家相关机构的级别对等,共存同意书出具方处于未设总领馆的国家或总领馆辖区不覆盖的地区的,应当选择上述第②条途径。

(二)共存同意书签字人须系出具方授权代表——以艾图牛奶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例

上文中提到,在先商标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或自然人的,应当提供经签署的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除公证认证外,共存同意书签字人的身份及证明也至关重要。

在艾图牛奶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7】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之宝有限责任公司,为美国公司。艾图公司尽管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意书中的签字人系自然之宝公司的授权代表。至二审审理终结,艾图公司仍未补充相应证据,因此法院最终并未采信该同意书。由此可见,对于域外形成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不仅要进行公证、认证,并且要充分证明同意书签署者的签字权。

对于签字权证明文件问题,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都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这是由于涉外签字权证明文件主要依据各国公司法明确,而各国公司制度之间往往存在种种差异。北京市律协于2021年4月发布的《北京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立案签字权证明文件律师指引》对美国、欧洲主要国家、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签字权证明问题及公司法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文选取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德国和日本的签字权的证明部分【8】摘录如下:

1.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共存同意书出具方为美国加州公司的,须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证明签字人的签字权:

① 经州务卿办公室出证并经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该文件中通常会记载公司的基本信息和存续状况。

② 经州务卿办公室出证并经认证的《重述的企业章程》(Restate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该文件中通常记载特定高管被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必要的文书。

③ 经州务卿办公室出证并经认证的《公司登记信息表》

该文件中通常会记载拥有签字权的人员的姓名、地址等信息。

2. 德国

共存同意书出具方为德国公司的,须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证明签字人的签字权:

◆ 经地方法院出证并经认证的《商业登记册副本》

该文件由德国地方法院出证,通常包含企业名字、申请注册办事处、分支机构、代理人规则、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代表等信息。其中,代理人规则中会明确能够代表该公司的职务,例如“该公司由X名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及授权代表代表。在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代表中,则能够查看具体的董事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名单。除此之外,《商业登记册》副本还会明确不同情况下该公司以及分支机构出具授权书的签字权要求。

3. 日本

共存同意书出具方为日本公司的,须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证明签字人的签字权:

◆ 经公证认证的《印章证明书》

日本为印章制国家,法定代表人证明可加盖公司“代表取缔役即“法定代表人印章,以证明公司行为。

该印章必须由地方法务局出具印章证明书(“)加以证明。该证明书中写明公司法人编号、企业名字、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其次,由日本国外务省官员对公证人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性进行证明,我国大使馆对日本国外务省官员以及印章进行认证。

由此可见,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对于签字权证明文件的要求都可能有很大不同。

三、小结

在商标共存现象日益增多的当下,获得在先商标权人或申请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失为在后近似商标克服权利冲突的一条捷径。但与此同时,实务中仍然存在大量共存同意书由于不符合某些形式要件而不被采信的情况。其中,对于域外主体出具的同意书而言,公证认证手续或签字权证明文件存在瑕疵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提交共存同意书时,代理人应当高度重视各项形式要件,妥善提醒顾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形式瑕疵而不被采信。

注:

【1】 赵加兵. 论商标共存同意书在注册商标中的地位——以《商标法》第30条为视角[J]. 郑州大学学报, 2016. (1).

【2】 https://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06/06/article_0007.html

【3】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4】 胡刚等. 商标共存问题研究[J].中华商标, 2020. (11).

【5】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428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095号行政判决书

【6】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488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7190号行政判决书

【7】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4442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3300号行政判决书

【8】 参见北京市律协于2021年4月发布的《北京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立案签字权证明文件律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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