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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以及特定关系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商标应该怎样处理(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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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以及特定关系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商标应该怎样处理(怎么申请商标)

被代理人被代表人以及特定关系的未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别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值得关注的是,这里的商标一般是未申请注册商标且不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外,对于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甚至不要求其在境内使用。可是,并不是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等使用的标识代理人都不能申请注册,仅有其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下才能阻止代理人等的申请注册。当然,假如被代理人、被代表人以及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的相对方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构成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也能够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寻求救济。对于被代理人等的商标为何采取如此强有力的保护呢?主要还是商业实践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代理人以及特定关系人等通过商业交易获取对方的信息,有义务秉承诚信原则来处理双方的事务,不得有损对方的利益。代理或者代表关系是一种具有信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对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動勉义务,必须恪尽职守,秉承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利益之原则行事。《商标法》第十五条系针对代理或者代表关系这种特殊法律关系,基于诫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对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并不一概要求该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只要特定商标应归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即应善尽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擅自以自己名义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是否已经将该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非《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条件。本条第一款的适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异议人之间构成代表或者代理关系;争议商标系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类似;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未经授权擅自以自己名义将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一)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合同、业务等关系的相对方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审判实践中,有些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即抢注在先,代理、代表关系形成在后,此时应将其视为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行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能够视情况根据注册商标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的,能够推定其注册商标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是指双方存在代表、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商业合作、贸易往来关系;其他关系是指双方商业往来之外的其他关系。以下情形能够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系”:(1)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2)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3)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4)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5)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对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范围的界定应当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以保护在先权利,制止不公平竞争为落脚点,只要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别人在先使用商标存在进行抢注的,均应纳人本款规定予以规制。虽非以特定关系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申请注册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能够视情况根据注册商标申请人与上述特定关系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二)适用范国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特定关系人不得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仅包含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含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含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含类似的商品。

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商标应该怎样处理

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了,那商标怎么办?还有效吗?已注销的工商企业转让必须什么资料?

确实,这是不少企业都想要知道了解的问题了。

咱们先来看下面这个例子:2018年5月24日,北京优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优帆公司)提交一件商标的申请,却不想遇到了在先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对于急需商标,或者重视该申请商标的企业而言,毫无疑问是不会罢手,优帆公司便是如此,遂提起复审,并且查明了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所属公司已经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此外,优帆公司在积极复审的同时,对该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提起了“撤三”,最终如愿以偿的进行注册商标,至于能不能成功,我们就不说了。

从上述的案例,我们看到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商标还是存在的,可是能够通过撤三将其无效。那么,是不是工商营业执照无效后,商标权不会跟着失效?

首先,我国现行商标制度对注册商标人的“商事”主体资质有着专门的规定和要求,在注册商标人的工商工商营业执照因各种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后,该注册商标人名义下的商标权利将会产生各式各样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商标权撤销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诉争注册商标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的,不宜仅据此对诉争商标撤销申请注册或宣告无效。

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能够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由此可见,仅有当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被注销后,在先权利障碍才有可能被视为消除。因此,实践中,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假如发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应当在提交注册商标申请的同时,适时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最后,我们必须知道,企业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标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不得再继续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可是该企业仍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标专有权等民事权益,不因执照被吊销而归于消灭。

也就是说,针对已经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国家商标局在申请注册商标消亡程序中针对企业申请注册人,要求的资料较为严格,必须具有清算决议、清算组资质证明,注销公告等资料的公证文件,假如仅有1个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查询资料,提起申请注册商标消亡的程序是不会被支持的。

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假如要实现商标转让,只能由企业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工商企业注销。在注销程序里,企业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内部的债权债务、税款、职工薪水等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有权在清算阶段处理包含商标权在内的所有企业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欲受让商标的一方,能够直接与清算组协商商标转让一事,按照正常的程序受让商标。同时已注销的工商企业转让必须的资料:

第一:必须转让公司的注销证明文件和公司清算报告(且报告中明确商标归属权的协议,并有全体股东签字);

第二:必须转让公司的所有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并签字;

第三:正常的申请书委托书,且申请书和委托书中转让人盖章(签字)除必须转让方全体股东的签字,受让人为个人要签字公司则需盖章;

第四:受让人为个人需准备身份证和执照并签字,公司则准备执照并盖章。

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注册商标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外,应当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尽管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但以其名义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合法权益仍应当予以保护。在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的情况下,与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关的合法权益应由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家庭成员享有并予以保护。假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是个人经营,那么只要登记的经营者前去公证即可。

因该企业未办理注销程序,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此时,能够考虑提起申请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其不能从事商品或服务经营,使用商标的可能性更是无从谈起,撤销结果基本都会符合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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