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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工作流程和缩短审查周期的公告有关问题的解读,对规范商标注册申请注册行为的几点思考关于关于商标代理机构(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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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工作流程和缩短审查周期的公告有关问题的解读,对规范商标注册申请注册行为的几点思考关于关于商标代理机构(怎么申请商标)

对关于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工作流程和缩短审查周期的公告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8年2月7日商标局下发关于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查周期的公告,其中列举了6条简化注册商标的政策,其中包含变更、续展、商标图样等审核资料的简化等等,实施日期分别在2月份、4月份。具体请点击《又一利好消息部分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将简化》查看。

昨日,商标局对7日发布的简化公告进行了进1步解释,原文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不必提交商标图样黑白稿?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要求提交黑白稿,主要是由于在后续工作中(例如出版商标公告)时必须使用黑白稿。

目前商标局在大力推进注册商标全程电子化,2017年11月6日商标电子公告系统上线,优化了商标电子公告制作流程,取消人工描图和排版环节,出版商标公告时不再必须使用黑白稿。因此,为进1步方便申请人,即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附送黑白稿。这样能够避免申请人由于漏报或错报而造成补正或不予受理情形,有效缩短受理时间。

二、公告大幅简化申请资料,在具体办理时应怎样办理、注意什么?

以某公司办理申请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纸件申请)为例,按照规定,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四项:

1.变更申请书原件

2.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时提供,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假如申请人名下有30件商标,在办理时只要一份申请按照前述要求提供所有申请文件,其余29件申请只需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书即可,能够大大减少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的数量。

为了便于审查员审查时察看申请文件,申请人在没有附送申请文件的29件变更申请书上应该标明申请文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如在变更申请书空白处备注“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参见第XXXXX号商标的变更申请”;

代理机构办理时,只需提交一份委托书原件,但该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应包含申请人本次办理变更申请的全部商标,如在委托书填写时写明委托办理的商标情况,如“现委托XXXXXXXXXXXX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第XXXX、XXXXX、XXXX、XXXXX号共X件商标的如下“√”事宜”,申请商标数量较多委托书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申请人在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转让、续展、注销、许可备案、更正及补发申请注册证等其他申请事宜时,可参照办理。

三、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和转让申请可否一件申请涉及多个国际申请注册号?

在办理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时,如同一申请注册人名下有多件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这多件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登记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完全一致,那么能够通过提交一份变更申请来一次性变更多个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所需的申请资料包含:

1.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书一份;

2.外文申请书MM9表格一份;

3.变更证明文件一份;

4.代理委托书一份(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时提供,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变更规费按照一份申请150瑞士法郎来收取。

在办理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时,如同一申请注册人要将名下多件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并且这多件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登记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完全一致,那么能够通过提交一份转让申请来一次性转让多个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所需的申请资料包含:

1.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转让申请书一份;

2.外文申请书MM5表格一份;

3.转让人、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各一份;

4.代理委托书(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时提供,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转让规费按照每个国际申请注册号177瑞士法郎来收取。

四、变更、续展申请的书审和审查环节合并的目的是什么?

合并变更续展的书审和审查环节,主要的目的是精简流程环节,方便当事人,提高审查效率。

按照现行工作流程,一份变更、续展申请必须经过收文、书审、扫描录入、对款、发放受理通知书等环节后才能进行审查,取消书审环节及发放受理通知书流程,能够缩短1个月的文件流转周期,提高工作效能。

由于书审环节没有补正程序,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存在瑕疵和缺陷的,会直接被不予受理,还必须重新提交申请,客观上延长了申请人办理变更、续展的周期。取消书审后通过审查环节的补正程序,能够给予申请人更多选择和便利。

同时,现有书审环节的审查内容与后续审查存在部分雷同,取消书审后能够减少工作量,提高审查效率。

五、变更、续展审查1个月内能完成吗?

公告中承诺,自2018年4月1日起,商标局将在收到商标变更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变更申请的首次审查;6月1日起,在1个月内完成对续展申请的首次审查。

首次审查作出的结论可能有三种:核准、不予核准及补正。目前,商标变更续展审查中,补正的占比比较大,原因主要是两大类:一是申请人未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将全部申请注册商标一并变更;二是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存在瑕疵必须通过补正修改或补充。因此,希望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时要严格按照商标局有关规定办理,提高申请文件质量,减少补正数量。一旦发生补正,毫无疑问会导致审查周期延长。

此外,申请人申请变更续展的商标如同时涉及转让、撤销、无效宣告等其他商标业务,必须等待其他业务的结果的,也会导致审查周期超过1个月的期限。

商标变更续展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还会核发纸质的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的印制、邮寄送达也必须一定时间。目前,商标局正在组织开发电子送达系统,对于网上申请提交的申请件,实行电子送达,届时必将有效提高送达效率。

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8年2月23日

随着审查商标系统的逐步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大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再也无需登上一两年了。

对规范商标注册申请注册行为的几点思考关于关于商标代理机构

对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几点思考------商标代理机构

原标题:对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几点思考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于1993年、2001年、2013年进行了3次修改。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第七条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尽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务中并不能作为判决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裁判仍应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恶意申请 扰乱秩序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申请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等行政案件能够适用的法律条文,并不包含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商标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并不会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但有些案件会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原则性表述。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往往与“恶意申请相连用。近些年,“恶意申请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成为“制胜法宝。针对这一行为,商标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进行规制时也是不遗余力,行政和司法人员遏制“恶意申请行为的主观偏向性认识也不断趋于一致。从效果上来看,针对以前“恶意申请行为的“秋后算账,对今后的注册商标起到了指引性作用。但从规制的依据和手段来看,还没有形成较为清晰的体系。

我国注册商标量和申请量非常庞大,但有许多商标并没有投入到商业使用中,没有发挥商标的价值。究其原因,有些是企业的防御性申请注册,有些是为了转让获利。企业防御性商标的数量,往往多于真正使用的商标数量。

申请注册商标本来是生产经营的必须,规模化、商业化的商标注册申请,尽管从商业的角度考虑也属正常,但从商标立法的目的来看,并不会被毫无疑问。近些年,针对规模化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在监管时开始“关口前移,即在初审阶段就驳回注册商标申请,从而避免了后续初审公告之后的异议程序、申请注册之后的无效宣告程序。关口前移往往是针对大批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则成本很高,高昂的成本会让商标注册申请人知难而退。

规范行为 正本清源

2018年10月31日,商标局发表了《商标局向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说“不》一文。文中提到:“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陆续对1.6万多件注册商标申请做出驳回决定,这是商标局又一次从严从快打击涉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这是商标局官方首次使用“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一词,此前多使用“恶意申请注册等词语。该文对“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的定义为“利用我国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制度,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2007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开始施行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出现了“非正常申请专利。“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概念的提出,借鉴了这一规定。

2019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体例和内容上参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提出明确的概念,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些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维护正常的商标工作秩序,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其中“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从文义上来看,通常会被理解为是对形式的规范化,不适宜作为立法目的。非正常申请商标会增加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但不会对“商标工作秩序造成破坏。因此,“维护正常的商标工作秩序也不应该是立法目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必须,并且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笔者认为,该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相冲突。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旨在鼓励注册商标,而征求意见稿“实际必须的表述相当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点进行了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是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重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重复。

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条能够合并修改为:为了制止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引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生产经营的必须合理申请商标,充分发挥商标的实际使用功能,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类型。其中第一款第(一)项“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攀附别人商誉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重复。第一款第(二)项“抢先申请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别人商誉,第(三)项“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重复。笔者认为,上述3项在中国现行商标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没必要进1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了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律后果。该规定相当于对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进行了解释。尽管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制定时可能并没有考虑到这些情况,解释本身具有扩张性,但这种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的与时俱进的解释,仍具有合理性,并且可操作性强。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与我国正在建立的征信系统相契合,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进行的惩戒措施。第六条规定,在采取第五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这是针对第五条惩戒措施而给予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可作为第五条第二款,没必要单独作为一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的,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复。

《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从立法层级上来看,属于部门规章。它的制定,首先应保证合法性。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还应注重于操作层面,尽量避免过于原则的禁止性规定和兜底性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也没必要进行重复。

(作者刘东海系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筱琼系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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