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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特点,奥林匹克法律适用及注册商标近似保护问题(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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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特点,奥林匹克法律适用及注册商标近似保护问题(怎么申请商标)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特点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产生: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特有的标志,其权利由奥运会主办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获得保护,一般而言不须申请注册、登记,但权利人也能够将其标志个别或分别申请注册商标或著作权登记,从而取得多重的保护;此外,标志的保护期限没有明显的时间限制,能够根据必须予以明确。从这两方面来看,它既不同于商标,也不同与一般的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的自身特点:奥林匹克标志是一种特殊的标志或特殊的知识产权,首先,标志的范畴既包含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也包含其他名称权;其次,标志的内容和范围不适用穷尽列举,它是动态的、发展的和转变的;再次,标志具有明显的世界性和民族个性,即主办国能够自习设计适宜于本国家本民族特点的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获准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的无限性,以及相对扩大保护的地域性。别人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不得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领域以商业目的地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此外,一般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点,但对于大多数奥林匹克标志而言,尤其是权利人为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标志,对其保护没有明显的地域限制。这些特性是其他知识产权所不具备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严格区分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奥林匹克运动是全世界的综合性的大型体育运动,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奥林匹克精神的发扬光大必须社会各界的推动和宣传,其中既包含商业性的也包含非商业性的宣传和推广,对于奥林匹克标志而言,非商业性的使用和宣传代表着它能够使奥运精神和奥运文化更加深入人心,而商业性的使用和宣传代表着它能够为奥林匹克运动带来稳定的财政保障,商业性与非商业性使用界限泾渭分明,不容模糊,但二者并非互不相干,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奥林匹克法律适用及注册商标近似保护问题

根据《条例》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客观条件是以商业目的地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此处的“使用”怎样理解呢?第一种理解是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的标志的行为,第二种理解是不仅包含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标志的行为,还包含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标志的行为。第一种理解,很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由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广义上包含两大方面,一是特殊侵权也就是假冒,即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的标志的行为,二是一般侵权也就是狭义上的侵权,即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标志的行为。假如法律只规定不得使用与奥林匹克相同的标志,而不禁止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标志,要么是法律的疏忽,要么是能够从其他法律如上位法中找寻依据。那么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标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为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规定,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行为,为侵犯特殊标志的行为。具体分析一下。首先,关于《条例》与《商标法》的关系及近似保护问题。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商标法》的效力高于《条例》的效力,对于权利人而言,如前文所述,标志的权利人如需获得多重的保护,能够将标志的部分内容申请注册商标。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在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凡《条例》有规定者,应适用《条例》的规定,凡《条例》无规定者,则应适用《商标法》等法律。这样,标志不仅能够获得更高效力的法律保护,并且,近似标志保护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可是,假如标志的权利人未将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别人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标志能否获得保护呢?笔者认为必须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首先,对于带有五环图案的,不管是单独的还是组合的标志和徽记,由于其在国际上较高的公众知晓性,根据《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都应该予以扩大保护,即应禁止别人在全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和徽记,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经作为商标核准申请注册的除外。其次,对于能够作为著作权予以登记的标志内容,如别人使用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格言以及口号以及与此近似的标志等,能够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再次,对于使用带有与“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及“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相同或者近似字眼的行为,以及使用带有中国国旗等标识的行为,能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广告法等予以处理。其次,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与《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的关系及近似保护问题。二者的联络:从制定主体来看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内容上看,都是针对某一特定事项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二者的区别:《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发布和生效时间晚于《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前者是针对某事项的特别规定,后者是针对某一特定事项的一般性规定。关于特殊标志与奥林匹克标志之间的关系,从内容上看,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而奥林匹克标志的内容大部分包含在特殊标志之中。二者主要不同之处是:特殊标志的保护基于核准登记而产生权利并受到保护,而奥林匹克不须申请注册或登记即受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禁止别人使用相同的标志的行为,而特殊标志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禁止别人使用相同的标志的行为,还包含禁止别人使用与其近似的标志的行为。通过上述分析,能够得出如下几个结论或思路:①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效力要优于《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因此,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应首先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②鉴于奥林匹克标志与一般特殊标志的保护范围的不同,权利人能够将奥林匹克标志的部分内容登记为特殊标志获得保护。③为更有效地对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应及时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减少权利人的申请注册、登记负担,避免执法机关理解和操作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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