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内使用的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上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时间的审查,是指自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年。
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一、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委托书。内地以外的申请人连续三年在中国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二、《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编制。
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被撤销商标的使用说明。
二、商标撤销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