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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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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背景

奥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简介]申请人余姚市奧凯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8月5日在第8类丝锥扳手(手工具)、螺丝、起子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奧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ZC3262875BⅢ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3年3月2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该商标文字部分与余姚市临山镇豪普文体用品厂在类似商品上已申请注册的第197639号“奥尔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8条的規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奥凯及图”指定使用于“钳子、扳手”等非动力工具上,而引诬商标“奥尔凯AOERKAI及图”则指定使用在“手动打气筒,铜指节套”等商品上,应属第8类08群组,与申请商标指定的07群组商品用途、功能等诸方面均具有本质区别显然属于非类似商品。其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不同,不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认。否则,“熊猫”彩电与“熊猫”缝纫机就不能并存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由“奥凯及图”组成,指定使用在“丝锥扳手手工具)、螺丝起子,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而引证商标“奥尔凯及图”也指定使用在“手动打气筒、铆钉枪”(手工具)等商品上。尽管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組,但其动力使用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基本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之一“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应理解为对“非动力手工操作手持工具,手持器具”的统称。与此同理,亦应视为对引证商标指定商品的涵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为消费者笫一识别要素;两者读音、书写形式均十分接近,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不大,易于导致误认与混淆。至于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中含有“AOERKAI”字母,由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巳完全图形化,不易为一般消费者所识别,应视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组成要素之一。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则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在第8类丝锥扳手(手工具)螺丝起子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的第3262875号奥凯及图”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本案焦点]申请商标“奥凯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奥尔凯及图”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评析]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由“奥凯及图”组成,指定使用在“丝锥扳手(手工具),螺丝起子,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而引证商标“奧尔凯及图”也指定使用在“手动打气筒、铆钉枪”(手工具)等商品上。尽管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但其动力、使用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基本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之一“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应理解为对“非动力手工操作手持工具、手持器具”的统称。与此同理,亦应视为对引证商标指定商品的涵盖,因此构成类似商品。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背景

奥林匹克标志既是奥林匹克精神的象征,也是奥林匹克运动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经历了1个从行政保护到立法保护的发展过程。早在80年代,中国奥委会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包含奥林匹克五环和奥运会会标以及吉祥物图案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自80年代以来,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先后颁布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体育法》,以及《专利法》、《著作权法》等。1996年,为推动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障上述活动的特殊标志专有权,我国政府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请办理报告》明确承诺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在国家工商总局代表国务院作出的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中,也明确标明中国政府还将根据必须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制定法规。我国取得2008年奥运申请办理权后,北京市作为主办城市,为了履行承诺,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地方性行政法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空间范围有限,因此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对该标志进行保护的法规显得尤为必要。2002年初,国务院第发布第345号令,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条例》不仅是一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专门法规,并且还赋予了权利人自愿选择依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对同权利客体进行多重保护的权利。这种多重保护更有利于形成统一、有效的保护机制。至此,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地方性法规全方位保护的架构,并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二元保护体制,即标志的权利保护既能够直接适用《条例》,也能够适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在因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中,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既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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