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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VO商标权之争,VR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态势分析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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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VO商标权之争,VR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态势分析专利代理机构

VOLVO商标权之争

品牌价值的重要体现之一,便是商标。瑞典知名汽车品牌沃尔沃(VOLVO)却遭遇品牌价值冲击,其“VOLVO”申请注册商标权被侵害。为捍卫品牌价值,沃尔沃拿起法律武器。2019年3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外公布一起对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侵犯商标权案民事判决,法院判令两侵权企业停止对“VOLVO”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并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

VOLVO

被冒名公司取证维权

沃尔沃公司是一家在瑞典申请注册的公司,其“VOLVO”系列申请注册商标,经持续不断地使用、宣传,在包含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中第XXXXXXX号“VOLVO”商标于2007年12月5日申请,于2010年3月7日获得我国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货车(车辆)、牵引车”等。专有权期限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威菱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威菱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汽车配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在“2015年上海法兰克福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简称2015汽配件展会)和“2016年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简称2016汽配件展会)上,沃尔沃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二企业将与沃尔沃公司第XXXXXXX号申请注册商标视觉上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展品和宣传册中。为收集两企业的侵权证据,2015年12月3日和2016年12月1日,沃尔沃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代理人受托来到2015汽配件展会和2016汽配件展会现场,在显示为“WEILINCOMPANY”“丹阳威菱公司”的展位对展位外观及展出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并现场获取了宣传册、U盘及名片等。据事后公证员出具的相关公证书记载,上述展位印有“FORVOLVO……”“VOLVOSERIES”“VOLVO”等字样。2016年7月27日,徐汇公证处公证员与沃尔沃公司代理人一起来到位于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显示有“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厂区内,参观了该厂区以及附近标有“丹阳天平”字样的厂区,并对厂区内相关产品进行了参观拍照,对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的内容进行了录音,现场取得宣传册一本及相关工作人员名片。相关公证书记载,在上述工厂装配车间内存在印有涉案申请注册商标的车前面板,上述宣传册的内容与以前展会上公证取得的宣传册内容大致相同。2016年7月6日和11月11日,沃尔沃公司代理人使用徐汇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登录QQ软件以及网易邮箱(yeah.net),将相关聊天记录和邮件内容进行了截屏打印并公证。相关公证书记载,在QQ聊天记录中昵称为“yan”的用户与昵称为“威菱的nora”的用户进行了物流方面的沟通,在网易邮箱中,有多封以上海显学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严某的名义与威菱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关于购买汽车配件的商务沟通信函。除此以外,沃尔沃公司还发现两企业在其官网的产品栏目下以以及产品手册中,使用“VOLVO”命名其商品,沃尔沃公司认为两企业属于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遂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针对两企业的侵权行为,沃尔沃公司分别在2015年汽配件展会和2016年汽配件展会上向两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两企业均书面承诺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但均未实际履行。在2016年汽配件展会结束后1个月,两企业官网上仍然使用疑似侵犯“VOLVO”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商品的图片。

VOLVO

愤而起诉真假VOLVO法庭激辩

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沃尔沃公司一纸诉状将两企业起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VOLVO”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含停止生产、销售、出口、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要求判令两被告就本案侵权行为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2.5万元。为证明两被告侵权行为获利丰厚,侵权影响范围广,沃尔沃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会官网统计数据。该数据显示,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会规模巨大,是亚洲规模最大的汽车零部件、维修诊断设备及汽车用品展览会,参展买家及顾客来自世界范围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诸多顾客均有购买意向。2017年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沃尔沃公司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认定上述申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在庭审中撤回该申请,两被告未提出异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两被告是否侵权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沃尔沃公司指出,原告的“VOLVO”系列申请注册商标,经持续不断地使用、宣传,在包含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曾经行政及司法程序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沃尔沃公司认为,两被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共同的侵权行为,积极追求对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全面模仿,且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化侵权,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两被告在法庭上承认公司官网和宣传册仅存在不当宣传,但同时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两被告进1步指出,“VOLVO”标识仅为文字,并未直接作为商标使用,且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存在差异。关于赔偿问题,两被告辩解称,江苏威菱公司未参加车展,之后亦未销售样品,与原告指控无关联性,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合理费用系在批量案件中重复提起,亦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系直接到车展现场公证取证,两被告同时认为原告的维权行为有钓鱼维权之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有侵害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

法院认定侵权判赔合理费用4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VOLVO”系列申请注册商标在汽车及相关配件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卡车面板上使用含有“VOLVO”的组合标识,“VOLVO”为标识的主要部分。在产品宣传册中的挡泥皮、标牌上使用“VOLVO”标识,在被告官方网站上将“VOLVO”标识与商品型号组合使用,将"VOLVO"命名被告系列产品,均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名片上印有VOLVO等字样,宣传册上印有的“FORVOLVO”字样均包含了原告涉案申请注册商标标识,虽系说明和描述自己商品的用途,并非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但结合全案被告使用涉案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能够判断其具有攀附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之意图,并非出于善意,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侵犯商标权。基于两被告在公司商号、办公地址、公司网址、销售人员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两被告的行为存在混同与分工合作现象,法院认为能够认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包含停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在商业宣传中使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标识及文字)、赔偿损失(含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在此前的关联案件中,法院已就被控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做出了赔偿,故在本案中对于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不再支持,对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2019年3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江苏威菱公司、被告丹阳威菱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沃尔沃公司享有的“VOLVO”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江苏威菱公司、被告丹阳威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沃尔沃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原告沃尔沃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沃尔沃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江苏威菱公司、被告丹阳威菱公司负担1900元。检察官点评按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使用侵权商标和销售侵权商标产品。本案中,尽管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侵权商标证据,但其提供的被告在卡车面板上使用案涉侵权商标,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使用侵权商标的行为。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在展览会上的展品、宣传册、名片及官网宣传中出现的案涉侵权商标,则进1步验证了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

VR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态势分析专利代理机构

VR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态势分析--专利代理机构

原标题:VR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态势分析

“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的要求,“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显著进步和网络容量的扩大,如今虚拟现实(下称VR)技术已经广泛运用于游戏、教育、旅游、医疗等产业,呈现出“VR+行业应用融合创新的新业态局面。然而对于VR空间中产生的创新成果应怎样保护的问题,在中国知识产权业界中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为了践行《意见》的要求,本文拟对VR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前景进行介绍,并对国外关于VR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以期引起我国知识产权全领域对此问题的关注,并裨益于我国后续相关研究的展开。

VR产业的发展前景

VR技术肇始于20世纪中叶,它是由电脑绘图或影像合成技术,并结合声音处理等而产生的具有3D立体空间的虚拟世界,使用者能够通过特定的输入设备与虚拟世界产生互动,让使用者产生身临其境的参与感,美国VPL公司的创造者之一Lanier将该项技术命名为Virtual Reality(VR)。在对该技术的内涵界定方面,由Burdea提出的沉浸式(Immersion)、互动性(Interaction)、想象性(Imagination)三要件在学界的影响度较广。随着VR技术的发展、设备成本的降低、用户眩晕不适感的克服以及巨额投资的涌入,全球在2016年迎来了VR产业元年。目前全球有效的VR专利数已超过4.5万件,而我国的相关专利申请量位居全球第二。在商业发展前景方面,根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在2020年我国VR行业市场规模将超过550亿元。目前我国VR产业新业态已初具规模,并逐渐呈现出成熟化的发展趋势。

国外VR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国外VR产业新业态的著作权保护动态。首先,现有研究的主要分歧点在于可版权性问题的探讨,例如学者Hopkins结合VR体育赛事广播产业,否认了VR技术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但与此同时Hopkins建议VR体育赛事广播组织可通过非法挪用广播信号的索赔诉由或者通过插入合同条款等来对相关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与Hopkins观点不同的是,更多的观点偏向于认可在VR环境中生成的表达具有可版权性,其论证方法主要是基于版权政策的合法性、作品构成要件的实体内容以及运行效果等规范分析方法而得出的结论。但即使如此,也有诸如Reuveni在内的学者担忧由于用户创作的空间受到程序设计者提供工具的限制,可能无法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中的创造性高度。其次,在作品的归属规则方面,第二人生(Second life)虚拟游戏平台认可用户在游戏中创作的著作权归用户专有,部分研究以此为基础展开VR环境中的作品表达属于用户还是程序设计者的论述,但其忽视了VR制作原理的不同会对作品最终的归属产生影响,如第二人生虚拟游戏是运用计算机动画(CG)制作方式开发的,用户可自由表达的创作空间较大,因而用户具备作者资格的可能,而基于360度照相机拍摄手法开发的VR平台则与之不同。最后,在侵权责任方面,Beausoleil认为应充分保障用户创作的自由,除非用户的创作行为与别人的作品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有接触的可能性才构成侵权,与此同时,VR开发平台可依据版权法中确立的“通知—移除规则来免除其责任。在最新的法律政策方面,相关的救济措施呈现出从“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救济向“未雨绸缪式的事先救济理念转变,如欧盟提出基于VR技术的网络平台应该开发自动挑选器技术,自动检查用户上传到网上的内容是否可能侵犯版权,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并未采取欧盟式的强硬手段,而是鼓励版权人引入数字水印技术来阻却别人非法复制、使用,并跟踪数字水印破坏者。除此以外,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诸如Eros,LLC v. Simon以及Eros,LLC v. Leatherwood 等著作权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大多为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原告在第二人生游戏中的衣服造型、家具、床等,纽约东区地方法院、佛罗里达州中区地方法院都作出了责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原告虚拟产品的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偏向于保护VR环境中的创作表达行为。

国外VR产业新业态的工业产权保护动态。首先,在专利技术方案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一份苹果公司的“增强网上购物氛围的专利申请文件。苹果公司的这一举动促使人们猜测苹果公司可能准备在第二人生游戏在内的VR领域中开设苹果专卖店,但基于VR环境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相关研究尚未展开。其次,在外观设计的保护方面,虚拟设计要具备可专利性,需克服产品载体的物质性、直接肉眼可视性、持续稳定性等法律障碍。在立法政策方面,最新修订的新加坡外观设计申请注册法在外观设计的界定上明确载入“非物质产品的术语,扩大了“产品的范畴,打破了以往只保护有形产品之上的外观设计的偏见,而适应了虚拟成像技术创新成果的发展。而日本正在进行的《意匠法》修法活动中拟保护“在产品以外的地方展示的图像设计,以规制VR环境中的外观设计创新成果。最后,在商标权的保护方面,美国出现了指定在虚拟服务(例如在线出版艺术书籍、教授英语等)中使用“SLART的商标标识,并引发了Minsky v. Linden Research Inc.侵犯商标权案,尔后法院颁发了一项防止玩家在第二人生游戏中侵害“SLART商标的限制令。但有关虚拟商标中的“使用能否在真实世界与VR中相互转换、虚拟商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及商标淡化理论在VR空间中的适用等问题仍需进1步探讨。

国外研究动态对我国的启示

加强我国VR产业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研究,不仅具有填补我国本领域研究现状薄弱的缺憾、实现与国际前沿研究对话的理论价值,还具有践行《意见》指导思想的政策意义。为此,在国外既有研究的基础之上,笔者建议,我国今后在该领域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首先,运用主路径分析法对其他学科关于VR文献的发展路径进行梳理,以进1步了解VR技术主要被应用的行业领域及最新动态,以更好地了解VR产业新业态。第二,通过类型分析法,对虚拟现实—虚拟现实、虚拟现实—现实世界、现实世界—虚拟世界之间的知识产权创造、利用、救济等行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进行总括式的类型化分析。第三,分别围绕着客体范围、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等的逻辑线索对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问题进行体系化的分析。第四,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之上,系统地回应与规制上述问题,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建议,以保护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和鼓励持续创新。

(韩赤风 刁 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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