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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谈判的法律依据,TRIPS提出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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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谈判的法律依据,TRIPS提出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议题

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谈判的法律依据

支持扩大保护的一方认为,扩大保护属于TRIPS协定的既定议程,其依据是TRIPS协定第24条第1、2款。第24条第1款要求各成员“进行谈判,以加强根据第23条对单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有成员认为,此条款中的既定议程只涉及对单个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强化。可是支持扩大保护的观点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由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已经受到第23条的强保护,假如将此谈判议程仅限于对这些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强化显然不合逻辑,并且会使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失衡更加严重,更加背离TRIPS协定的精神和宗旨。因此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应概括适用于所有的产品,其对第23条的引用不涉及该条款所指的产品,而是指该条所规定的强保护方式。此外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条款的结构安排也能够证明这一点,即第23条的标题为“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附加保护”,表明该条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而第24条的标题为“国际谈判;例外”,表明该条并非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第24条第2款要求TRIPS理事会维持对协定第2部分第3节规定之适用情况的审查。对于任何影响遵守协定义务的事项,均可提请理事会予以关注。假如有关成员就该事项未能通过双边或多边磋商找到满意的解决办法,根据一成员的请求,理事会应和与该事项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认为,此类审查能够使被审查之条款规定的保护得到强化和完善,也能够使WTO成员继续就保护范围问题有所投人。可是,反对意见认为,协定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仅适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此规定针对的是第24条第4款之保护例外的名称(如“夏布利”、“勃艮第”和“香槟”)怎样适用第23条之强保护的问题。假如要将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必须就TRIPS协定重新进行谈判,由于“在现行的TRIPS规定中没有任何指令能够作为(扩大保护的)法律根据”。进人多哈回合后,关于谈判依据的争论又表现为对《多哈部长宣言》之相关表述的不同理解。《多哈部长宣言》第18段规定:“......第23条规定的对地理标志商标的附加保护扩展到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其他产品的议题将根据本宣言第12段在TRIPS理事会内进行处理”。宣言第12段是关于TRIPS协定执行的规定:“(a)假如我们在本宣言中规定了特定的谈判指令,那么相关的执行问题应当根据该指令予以处理;(b)其他未决的执行问题应当由相应的WTO机构作为优先事项予以处理,该机构应当在2002年年底以前向根据下文第46段建立的贸易谈判委员会(TNC)就所拟采取的适当行动提供报告。”对《多哈部长宣言》理解的分歧集中在第12段。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国家认为,所谓的“未决执行问题”已经被纳入谈判内容和作为总体成果的一部分(即所谓“一揽子承诺”)。另一些成员则认为,仅有在贸易谈判委员会决定将扩大保护纳人谈判内容后,该议题才能成为谈判的对象,可是目前贸易谈判委员会还没有这样做。例如阿根廷认为扩大保护不能视为“未决执行问题”,仅有在WTO成员一致同意后才能就这一议题展开谈判。由于对谈判依据存在歧见,对扩大保护议题的探讨必须作出更为谨慎的安排。该议题探讨最初只是在TRIPS理事会内部进行,近来才成为WTO总干事主持下的非正式磋商的内容。

TRIPS提出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议题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差别保护引起了许多WTO成员的不满,它们认为这构成了对酒类以外其他产品的歧视,强烈要求将第23条对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1997年瑞士、捷克和印度提出将TRIPS第23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其他产品上的建议,得到了不少WTO成员的响应。2000年9月保加利亚、捷克、冰岛、印度、列支敦士登、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瑞士和土耳其联名支持瑞士、捷克和印度扩大保护的主张,并以1996年TRIPS理事会报告为法律依据,认为扩大保护议题属于TRIPS协定的既定议程,并就谈判的程序提出了建议。这一主张当时遭到了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墨西哥、新西兰、巴拉圭、菲律宾、美国和乌拉圭的反对,它们认为当时的谈判背景不容许将第23条扩大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产品。2001年3月,保加利亚、古巴、捷克、埃及、冰岛、印度、牙买加、肯尼亚、列支敦士登、毛里求斯、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瑞士、土耳其和委内瑞拉又就扩大保护提出了新提案,对扩大保护的必要性作了论证,认为TRIPS协定第22条未能对酒类以外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供充分保护,双重保护标准缺乏正当性依据,同时也违背了TRIPS协定“避免贸易扭曲”的宗旨和“透明度原则”及“一致性原则”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危地马拉、新西兰、巴拉圭和美国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2001年11月多哈部长会议之后,扩大保护议题谈判在多哈发展议程中继续进行。参与谈判的成员仍分为两大阵营:支持扩大保护的一方包含保加利亚、欧盟、几内亚、印度、牙买加、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摩洛哥、巴基斯坦、罗马尼亚、斯里兰卡、瑞士、泰国、突尼斯和土耳其;反对的一方包含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新西兰、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中国台北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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