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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扑克牌商标异议案,FRAND你降服了标准必要专利吗(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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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扑克牌商标异议案,FRAND你降服了标准必要专利吗(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FOX扑克牌商标异议案

FOX扑克牌商标异议案案情:上海H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11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6类纸巾、扑克牌、订书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FOX”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通过并在第512期《商标公告》刊登。在该商标异议期内,中国某专利代理(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美国20世纪FS电影公司,对该“FOX”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异议人主要理由:“EOx”作为其公司的企业名字和商标被广泛地使用在商品、广告和商业活动上,带有“FOX”商标的产品在中国及世界各地享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F公司世界驰名的“FOX”商标相同,它的申请注册与使用,不仅会冲淡其公司“FOX”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并且会导致消费者对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一、FS公司在行文中,开门见山自封其“FOX”是世界驰名商标,立点不可谓不高,信心不可谓不足,主要依据归结为该公司使用“FOX”商标至今已有80多年历史,94年世界营业额达到35亿美元。假如在美国这么说,亦无可厚非。但在中国能否构成驰名商标,还应根据在华的主销服务和商品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产权价值公众毫无疑问偏向的客观依据等,特别是国家主管机关来认定,并不是自己说了就算数的。异议人在引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1)时,似乎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注册商标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划线部分以示强调)这一关键字语被任意删减和回避了。没有两个“已(经)成为”和所在国主管机关的“认为”,何来“驰名商标”之桂冠及随之而来的法律效应?而两个“已(经)成为”并非是异议人自己能定得了的,是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和认定手段的。FS公司在中国影视领域的成就和影响具有名牌效应,并不否认,可是否足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这自有公论。况且被异议人的“FOX”商标已通过初审能够公告,其事实本身难道不能说明一些问题吗?二、FS公司所出示其在美国的“FoX”产品广告、路牌、特别涉及第16类中的信笺、印刷出版物、圣诞卡等的使用,除了集中在电影电视领域在中国有一定的普及和知名度外,其余并非我国广大公众所知晓充其量只能说明在其本国的知名度而已。当1个商标在时间和空间还带有相当局限性之时,又怎么能谈得上“极具显著性”?又怎么能与“驰名商标”相提并论?三、至于说被异议人故意抄袭“FOx”商标,既提不出事实依据又显得未免神经过敏了点!事实上,只不过是沿续国内不少文体用品启用动物作品牌的做法:如“象”、“马戏”、狮”牌扑克、“鹅”牌别针、“大鹏”卷笔刀、“熊猫”铅笔、“万象”纸制品等,取“FOX"作商标,寓意“聪明和敏捷”,且“FOX"是常用词,丝亳没有想借FS公司之光的念头,至于罗列欺骗、虚构模仿等一大套空洞的“罪名”,就更不值得一驳了!四、被异议人在第16类申请的商品无论从商品类似群还是从市场占有份额及知名度来看,客观上都没有与FS公司在中国第941类申请注册的“FOX”商标构成内在必然联络或者能产生联想和暗示。异议人如此认为是否自作多情了些?五、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根据的情况下,空穴来风,硬要指责被异议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取缔,不是太随心所欲点了吧!异议人所引用的“茅台”酒与矿泉水之例比两者“FOX”之事,其实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有内在联络和易引起一种暗示,况且更重要的是“茅台”在中国已为广大消费者所普遍知晓的一种商品,且了解水与酒存在着内在的联络;而后者在中国究竞有多少人知道F公司?就是知晓其是主营电影、电视外还经营了些什么?而这些又与FS公司又有什么内在的联络?异议人在此犯了1个不可比和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六、至于FS公司所说擅自使用他们的企业名称,就更显得牵强附会和苍白无力了!假如按其逻辑任何商品的品牌、名称上使用了FOX都侵犯了他们的权益,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岂不成了只许州官放火”了么?具体情况远非如此,也不是由其一手能够遮天的!自有客观的评判标准和权威解释,在此就不必赘述了。综上所述,异议人用其在美国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以及相应的证据(提供在中国放映的影视片名证据除外,但这也仅仅是在第41类及相关的第9类服务和商品),偷偷移植到中国。自认为在中国也具有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并以此出发,引经据典,罗列了一大堆似是而非莫须有的理由为其异议辩护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故要求并且相信商标局能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定,驳回FS公司的异议确立被异议人的FOX”在第16类的申请注册。异议裁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人之“FOX”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使用在第9类及第41类电影胶片及电影摄制等商品和服务上;而被异议商标则申请申请注册在第16类“纸巾、扑克牌、订书机等”商品上,这类商品与异议商标使用商品在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去甚远,使用非独创性文字相同的商标不会引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异议人自知理亏,放弃复审权利)。根据《商标法》中有关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801319号“F0X”商标准予申请注册。案件点评:第一,被异议人不为异议人盛气凌人的气势、大量证据以及名人名言所压倒,透过表象,攻其要害,逐一驳斥,以理服人。第二,本案要点涉及“FOX”商标本身并非是独创性文字,其在本国驰名,能否任意延伸到别国并延伸到其它商品和服务上?裁定的结果是否定的。这说明“FoX”与具有独创含义的“可口可乐”及具有姓名权利的“麦当劳”等驰名商标并非在同1个层次上,彼此也有强弱之分,故由此所获得法律保护程度和范围不同也就不奇怪了。第三,被异议人申请申请注册“F0X”完全是善意使用,既然异议人明知我国是主张申请注册在先原则的却又不及时办理,禁止别人申请注册申请就显得有失公平原则了。

FRAND你降服了标准必要专利吗

对于FRAND义务,我国深圳中院也有着自己的解读。它指出,首先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前提条件是“许可”的存在,即作为追求者,只要我是善意的,有心跟你共结连理,且愿意支付合理礼金,即使用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是再不愿意,都得坐下来跟我好好谈,不能直接拒绝我的追求。由于我非你不娶,不能选择,为了追求你前期还做了许多准备,也花了不少钱,假如你一句话就能够拒绝,那我就血本无归了,这辈子也注定打光棍了。其次,落实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应平衡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挑挑拣拣,对追求者予取予求。最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核心在于合理、无歧视,关键在于许可费率的合理,包含许可费本身的合理以及许可费相比较的合理。而从许可费本身的合理而言,深圳中院给出了4个考量因素:一是许可使用费数额的高低应当考虑实施该专利或类似专利的所获利润,以及该利润在被许可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或销售收入中所占占比;二是专利权人所作出的贡献是其创新的技术,专利权人仅能够就其专利权而不能因标准而获得额外利益;三是许可使用费的数额高低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中有效专利的多少,要求标准实施者就非标准必要专利支付许可使用费是不合理的;四是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应超过产品利润一定占比范围,应考虑专利许可使用费在专利权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就我看来,第四点与第一点存在交叉,均提到限定许可使用费应在产品利润一定占比范围内。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Robart法官也提出了明确FRAND许可费率应考虑的6个因素,包含被授权人已支付的相似专利的专利许可费和他可替换的、当时可能写进该标准的技术等。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国法院是怎么运用FRAND义务判定IDC公司应许可华为公司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同时明确许可使用费率的呢?首先,深圳中院认为,华为公司和IDC公司都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成员,IDC公司作为无线通信技术领域中2G、3G、4G标准的必要专利权人,不能横行霸道,而要履行FRAND义务。IDC公司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中2G、3G、4G的标准必要专利同样是中国无线通信技术领域的标准,华为公司想不实施都不行。在这种情况下,IDC公司就应该公平、合理、无歧视地许可华为公司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其次,深圳中院对合理的许可费率,给出了两个考虑因素,包含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应超过产品价格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能因专利被纳入标准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但最终主要是通过比较的方式明确的。法院通过比较IDC公司对美国苹果公司和韩国三星公司的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来明确IDC公司对华为公司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率。根据IDC公司的相关财务报告和STRATE-GYANALYTICS研究机构的数据统计分析,IDC公司许可给苹果公司的专利许可费率仅为0.0187%左右,而IDC公司许可给三星公司的专利许可费率在0.19%左右,相当于苹果公司的10倍。法院最终明确IDC公司对华为公司许可费率以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超过0.019%。实际上,苹果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比三星公司要多得多,可是许可费却仅有三星公司的十分之一,法院在判决中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明确了IDC公司对华为公司0.019%的费率范围。广东高院对一审的判决也深表认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到这里算是落下了帷幕,华为公司可谓捷报频传,而IDC公司在FRAND义务的看管下,也不得不低下她高贵的头颅。我们能够看到,FRAND,最终还是降服了标准必要专利。企业尽管拥有了标准必要专利这个法宝,但并不代表着它就能够横行无忌,而是要受到FRAND火眼金睛般的监视。FRAND始终是个尽职尽责的看门人,企业唯有乖乖遵守门规,才能获得放行,企业也才能利用标准必要专利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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