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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注册商标有必要吗,360的十字商标与红十字会的标志近似(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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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注册商标有必要吗,360的十字商标与红十字会的标志近似(怎么申请商标)

35类注册商标有必要吗

近几年第35类注册商标呈现上升趋势,2018年申请量多达93万,以前一直是25类服装鞋帽独占鳌头的,可是去年53万的申请注册量相比35类也只能甘拜下风了。那么既然这么多人来申请此类别,35类注册商标真的有必要吗?经常有用户上来第一句就是:我必须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吗?毫无疑问毫无疑问是被告知要申请注册35了,可是真正必须这个类别的用户少之又少。首先看一下该类具体内容:第3501小类-广告第3502小类-工商管理辅助业第3503小类-替别人推销第3504小类-人事管理辅助业第3505小类-商业企业迁移第3506小类-办公事务第3507小类-财会第3508小类-单一服务第3509小类-药品、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对于不了解申请注册的用户可能会认为:是不是必须做广告、开连锁、开实体店、开网店等等就要申请注册35?这种想法大错特错。拿3501来举例,并不是必须做广告就要申请注册3501,这个小类是为传媒公司准备的。我们理解分类表应该从所提供的服务与商品本身来理解,是用户必须购买什么服务,而不是你提供了什么。例如用户必须购买你的广告服务吗?很明显大多数商家并不提供广告服务,真正提供的是传媒公司,尽管你也做了广告,可是你是以广告为手段,最终提供了别的产品给用户。因此你根本就无需申请注册3501,相反传媒公司却是真正将广告服务出售给了用户,当然应该申请注册3501.同理,3502/3503也不是为所谓的网店和店名准备的,代理机构之因此想要让用户通过申请注册这两个小类来保护店名,主要是为了多赚代理费。尽管35类是能够开店,可是43/36/43/44等所有类别申请注册了以后也都能够开店,为何不让用户申请注册这些呢?明显保护店名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本就没有店名商标这个说法,仅有商品与服务商标,您能提供什么服务或者商品就申请注册什么商标。店名与广告一样,开店仅仅是手段,并不是最终用户获得的服务/商品,因此不必须为店名单独申请注册品牌。由于多数用户对注册商标不了解,导致35类商标爆炸式增长,许多人为此交了智商税实在不值得。实际上根本不是所有申请人35类商标都有必要申请注册,希望我们能为大家带来启发,有问题欢迎咨询企业易客服。

360的十字商标与红十字会的标志近似

昨日,北京知产法院在“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上刊发了一篇判决,系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子鸣”关于第12961145号“IS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号:【(2017)京73行初1202号】)。笔者发现北京知产法院在该判决中,商评委关于诉争商标中含有“十字”标识即与“红十字”构成近似的裁定理由被推翻。360被无效宣告的十字注册商标详情第12961145号商标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申请注册,2015年8月4日获得专用权。2016年,第三人张子鸣对前述诉争商标发起无效宣告,被告商评委裁定认为:诉争商标较为突出醒目的显著图形部分中的“十字”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五)项所指情形,据此做出涉案商标无效的裁定。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北京知产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尽管诉争商标左侧的整体图形部分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红十字”标志构成近似标识,但仅仅太极球标识与“红十字”标志却因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近似标识。被诉裁定径行认定诉争商标中的太极球图形中的“+”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并据此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企业易小编了解,本案被告商评委和第三人张子鸣均未就北京知产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即认可了北京知产法院关于360公司太极球标识与红十字标志不近似的判决结果,从而360公司太极球标识的申请注册正当性已有定论。至于一审判决中的其他认定结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提起上诉,让我们静待二审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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