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与转让性质完全不同。商标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人的转移,仅仅是商标权人在一定权利范围内将其权利容许别人行使。被许可人无权转让商标权;在发生侵权时,被许可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除非得到权利人的明确授权。
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有义务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也有义务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同时,被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可是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合同效力因备案而受影响,因此即使不报备案该合同仍然具备合法效力。
可是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权有所不同。不仅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必须双方共同向商标局以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尤其必须注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是在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从公告之日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假如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合同不经过行政审批和公告,就不会产生针对第三人的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能会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