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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商标法确立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1993年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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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商标法确立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1993年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范围

1982年商标法确立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

1979年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党的中心工作,商标工作也因此重新被重视起来。197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建,下设商标局负责商标工作。从1979年开始,商标立法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新的商标法起草小组由国家工商局牵头,邀请了国内主要的商标制度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参加,充分参考了世界上最新的商标立法成果,并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期间,我国的商标立法还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技术上的支持和援助。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商标立法十分关注,也给予了各种支持和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给予了许多具体及时的指导。直至1982年,经过3年多的起草工作,《商标法》草案才最终完成,1982年8月23日,在由习仲勋副委员长主持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同日由叶剑英委员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商标法》的通过和颁布,开启了我国新阶段商标工作的新局面。1982年《商标法》共8章43条,确立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确立了申请注册原则、自愿申请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审查原则和统一申请注册和分级管理原则。这些重要原则本来应当都是《商标法》的应有之义,但“文化大革命”刚刚过去,多年来思想禁锢和“左”的影响和阻力,仍然给法律起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竞争是商品生产的天性,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不同商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这是发展生产所必不可少的,具备区别功能的商标,就应当首先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竞争手段。因此,社会主义的商标立法,也不能一味地强调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而将保护商标专用权弃之不顾。但长期以来,商标权被认为是“刚刚批倒斗臭的资产阶级法权”,已经被彻底清除出了《商标管理条例》,再次写进《商标法》,必须巨大的智慧和勇气。1982年《商标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即不仅仅是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在经历了多年的价值扭曲后,《商标法》终于恢复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中心地位,并同时具体规定了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怎样处理等等重要问题。1982年《商标法》还把从1958年开始实施的“全面申请注册”原则改为“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即使用商标也可不申请注册,但国家不保护其专用权。但这在当时同样遭到了激烈的反对,其理由是强制申请注册时尚且无人响应,一旦放开自愿申请注册,会导致商标无人申请注册情况的发生。在探讨《商标法》草案的工作会议上,对这一问题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常常使会议难以结束,商标局领导分别与各地代表交谈到深夜。最后不得不在《商标法》中留下一条妥协方案,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留下了这一条尾巴,才算解决了强制申请注册的后顾之忧。

1993年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范围

(一)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原《商标法》对中外商标权主体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对外,商标权的主体既包含法人,也包含自然人。但对内,则仅有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一般的自然人是没有资格的。国际上一般对自然人和法人没有区别对待,都能够作为民事交易的主体,因此都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因此修订后的《商标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修改,规定自然人也能够申请商品注册商标。将商标权主体扩大到自然人,从法理上到实践上都是必要的,有利于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特别是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培育无形资产和商业信誉。(二)扩大了商标权的客体范围如前所述,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规定在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里面的,法律位阶不够高。本次修订则在《商标法》正文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即证明商标和申请注册商标都能够申请申请注册,这将更有利于同行企业的横向联合,使微小型企业联合起来,进行批量生产,产生规模效益。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且能够被申请注册成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这不仅符合法理,体现我国的国情和国家利益,并且有利于和我国主要贸易合作伙伴的合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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