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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穷竭,商标权利穷竭与国际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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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穷竭,商标权利穷竭与国际用尽

商标权利穷竭

所谓的商标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权所有人或者许可使用人将该商标加以利用,使用于商品并将商品销售或者已经使用在服务上,则这些人无权再禁止或背阻碍别人使用原商晶上附有的申请注册商标。众所周知,商标的重要功能是识别功能,商标权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止别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此外,商标权人通过出售附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已实现了其通过商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并且他在出售商品之后已丧失了商品的物权,他无权再对属于别人的产品进行控制,也无权干涉别人物品的流通。正如Govaere博士所说的:知识产权的目的在载体产品的首次出售时已经实现,否则就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应该说明的是商标权利穷竭的情况在服务商标上不会出现,其主要适用于商品商标中,而Ⅱ主要是出现在商品的销售活动中。在销售中,权利人只能正常行使一次权利。一般说来,各国都承认商标权的“国内权利穷竭”,即在一国范围内带有商标的产品一旦投入市场以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商标权人都无权控制。商标权的国内穷竭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颁布的《BIRPI发展中国家示范法》中的一条强制性规定,该法第20条规定,“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授予申请注册所有人以排除第三人在标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本国合法销售以后在陔商品卜使用同一商标的权利,但以所售出的商品没有任何转变为条件”。而欧共体出于统一市场必须,将商标权权利穷竭的范围扩展到整个欧共体市场。《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3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由其或其同意已投入共同体市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共同体商标,除非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商品继续销售的,尤其是商品在投入市场后,商品质量有转变或损坏的”。作为欧共体成员的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商标法中均有相同规定。如《德国商标法》第24条第1款就对商标权穷竭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的其别人,将使用其商标或商业标志的商品投入德国、欧洲联盟其他成员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市场之后,该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应无权禁止该标志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欧共体以及成员国的相关规定尽管对商标的权利穷竭在效力范围上有所突破,可是其仍限制在欧共体范围内,因此根本上讲,其并没有认可商标权的“国际穷竭”,美国的立法也同样未认可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因此,在这些国家中,平行进口是禁止的。这种做法尽管有利于加强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但同时也为权利人权利的绝对化提供了保障.因而有可能导致商标权人利用其对商标的专用权区划市场,从而阻碍货物的流通,不利于自由的世界贸易体系的建立。关于商标权的穷竭问题,笔者认为,商标权的穷竭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商标权地域性的一种合理限制,坚持商标权的穷竭就应该承认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当然,坚持国际穷竭并不是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一种漠视。在适用国际穷竭理论时应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相关的平行进口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第三方在销售商标产品时必须保持原商品所应有的品质。同样的,即使是对于商标权利穷竭在国内的适用,也应该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由于坚持商标权的穷竭并不是对权利人利益的抛弃,而是一种利益平衡和选择的结果。

商标权利穷竭与国际用尽

就商标权利国际用尽而言,问题则有所不同。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商标权具有地域属性,即商标权依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并相互独立。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他国获得商标权,同样地,商标权在一国用尽并不意味商标权在另一国也当然用尽。假如不是建立统一内部市场这一压倒一切的必须,欧共体显然也不可能成功地迫使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在共同体用尽因而超出共同体范围的权利用尽已被欧共体法院明确予以否定。事实上,尽管一些跨国公司在全球使用统一的商标,但由于各国的发展水平、管理水平及消费水平都有所不同,产品的质量显然参差不齐。但一般而言,只要同一商品在质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可一且承认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各国的国门大开,质次价廉的商品毫无疑问会流向质优价高的国家。这些国家的消费者尽管不会对产品发生混淆,但仍然期望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是同等的。然而,全球还远不是1个统的市场,商品的质量并不能保证,因此不可避免地会给消费者造成质量上的混淆。同时,现代方式的发展还产生了1个新的问题,即尽管同商标的商品在各国的品质差别不大,但商标所有人或其独占被许可人在各国的经营方式及广告投入却可能出入很大,同一商标在各国的声誉也因此会有很大差别。假如同意平行进口,无疑是容许平行进口商在无需花广告费,无偿利用商标所有人或其独占被许可人在该国的推广努力和由此创造的特殊声誉。因此,欧共体法院之因此一再提到商标的声誉不得由于重新包装、重新贴附和广告方式受到损害,正是由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商标的功能已开始出现从单纯标指产品来源向展现用户身分价值转变,对商标的保护也要相应地在防止产源混淆的基础上提到避免声誉淡化的新水平上。商标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理论上的对立,分别被学术界用于支持和反对平行进口,即权利穷竭的地域性(国内用尽)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权利穷竭的普遍性(国际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但两者落脚点仍在于商标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尽管后者通过国际用尽支持平行进口,但也承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只是坚持侵权发生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而已。在商标平行进口情况下,权利人在甲国法律关系范围内权利的耗尽,尽管在世界范围内权利穷竭,但这并不直接导致权利人在乙国法律关系范围内权利的消灭,毕竟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二合一”的客体。权利人在甲国法律关系范围内的客体仅在甲国存在而在乙国不存在,权利人在乙国法律关系范围内的客体仅在乙国存在而在甲国不存在。权利穷竭理论的复杂性无论怎样研究,均应尊重国际惯例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必须。在国际公约尚未就商标权利用尽问题达成协议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尚无对等互惠的安排前,对商标权利的限制,完全能够比照欧共体以及成员国的做法,坚持平行进口当中商标权国内用尽原则,对国际用尽持暂不承认平行进囗但可根据个案灵活适用的谨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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