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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武政综〔2017〕45号(专利资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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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武政综〔2017〕45号(专利资助奖励)

武夷山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武政综〔2017〕45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武夷山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专利产业化资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经常居住地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注册所在地地址在武夷山市行政辖区内、并且专利申请书申请地址在武夷山市行政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辖区内中央、省、南平市属行政及企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产业化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并经过初步审查合格且按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的,对每项发明申请技术方案研发给予2000元的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并且已经在本市落地进行研发的(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每项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给予2万元的专利实施促进奖励。

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已经在本市落地进行研发的(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每项专利项目给予3000元的专利实施促进奖励。

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已经在本市落地应用的(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开发应用),每项专利项目给予500元的专利实施促进奖励。

第七条 获得国家、省、南平市专利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1:1占比配套奖励;多次获奖的专利按最高额度实施配套奖励。

第八条 列入国家级、省级、南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10万和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企业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奖励1万元。

第十条 发明专利申请产业化资助申请人应当在其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专利申请项目产业化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利申请项目产业化资助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四)对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的证明。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人应当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之日六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明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证书;

(四)已经在本市落地研发的证明(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

实用新型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人应当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实用新型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四)已经在本市落地研发的证明(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

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人应当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四)已经在本市落地应用的证明(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开发应用)。

第十二条 专利奖励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奖励的,应当自获得荣誉或奖励证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荣誉或奖励证书;

(四)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的,收到申请资料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必须补充的资料。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日常受理资助和奖励申请,集中公示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发放资助奖励金。公示方式为在武夷山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四条 专利产业化资助和奖励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经查证系伪造或弄虚作假的,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日内责令其退回已经发放的资助或奖励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月1日进行修订。原专利资助和奖励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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