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香港注册公司在营改增后经营增值税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公共服务,是否可以抵扣相同的进项税?还是一定要分开扣?
一、法律法规《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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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应纳税比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根据营业额和
增值税
计算并收取的税率
增值税
呃……销项税率:
销项税额=营业额×税率
注册香港公司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购买运费、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时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货运、劳务、公共服务、资产或者资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审核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营业额;未经单独审计的,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明确的规定,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则是每月计算各种销售的应纳销项税额总额,然后计算本月累计可抵扣进项税额,二者的差额即为本月应纳税额。而且如果法律法规只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要单独审核才能做出规定,单独抵扣进项税要求很高。因此,在不区分税率是否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一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