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财政补贴资金购进的设备能抵扣进项税金吗
问:我单位取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企业用财政补贴资金购进的光伏发电设备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金可否抵扣企业当期销项税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以及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贵公司属于用财政补贴购买设备行为。只要购买的设备符合《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并没有用于《暂行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的情形,其进项税额即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