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不能片面审查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

  
很多企业对欧盟普通法院认为不能片面审查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欧盟普通法院认为不能片面审查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希望大家能对欧盟普通法院认为不能片面审查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欧盟普通法院认为不能片面审查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不能片面审查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

2020年6月10日,在T-105/19案中,欧盟普通法院撤销了欧洲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认为LV公司涉及的米色和蓝色棋盘连续图案商标(见下图1)不应无效。

图1

2008年,LV获得了所涉商标的国际注册,用于第18类箱包等商品。该商标被指定为欧盟保护商标,随后获得批准。2015年,该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其中一个原因是缺乏独特性,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棋盘图案。2016年,撤销办公室以缺乏重要性为由宣布涉案商标无效。上诉委员会随后维持了撤销办公室的决定。LV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上诉委员会在审查先天重要性和使用后天重要性方面存在问题。

普通法院裁定,所涉及的商标确实没有内在的重要性;但上诉委员会并未全面审查LV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其裁定应予撤销。上诉委员会将欧盟国家分为三组来审查使用的意义,但在没有给出理由的情况下,它只审查了68个证据中的8个,其中涉及第三组国家,但基本上没有审查涉及其他两组国家的证据。甚至这八条证据都没有经过充分的检验。例如,由于这些国家没有实体店,他们否认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社交媒体了解和熟悉所涉及的商标,并且在审查网上证据时没有与其他证据结合,因此确定该证据不能证明该国这一部分涉及的商标的使用是重大的。

万汇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资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