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很多企业对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崔雯张寒中国商标杂志

在现代商标制度建立之前,地理标志被广泛用作表示产品的主要方式。在1883年缔结《巴黎公约》之前,地理标志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少数双边条约涉及地理标志的保护。自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走过了一个多世纪。1883年《巴黎公约》第10条规定了对来源标记的保护。此后,1891年通过了《制止虚假或欺骗性来源标记马德里协定》,1958年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程度逐步提高。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Agreement)首次使用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基本保护内容和酒类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内容。地理标志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增加了地理标志的规定,将地理标志正式提升到注册和保护的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也单独列出了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经济价值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虽然地理标志在商标法体系中长期没有得到规定和保护,但在司法保护中也存在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下面由笔者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行政确认案件中地理标志的司法认定和保护程度

1。地理标志是事实判断——地理标志是否获得商标注册不影响其受商标法保护,其能够受到保护的时间以其实质上成为地理标志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注册日期为准。

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以申请注册为原则,近似比较时应考虑在先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关于地理标志,由于《商标法》第十六条的立法意图,地理标志的保护强调对事实的审查,即实质上地理标志的形成时间,而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的日期。在“西山角西山角”商标纠纷行政诉讼案[2]中,争议商标为陈建华于2004年12月16日申请的商标号4417386“西山角西山角”,该商标于200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第29类“干枣、香肠、豆腐制品”等商品)。引用商标第7795912号‘西山椒枣’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于2009年10月30日由富硒椒枣协会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个红枣。

经审理,法院认为“西山角皂”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构成地理标志。有争议的商标“西山娇娇”注册并用于干枣产品,包括地理标志“西山椒枣”。另外,法院明确指出,地理标志不同于普通商标,普通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起点是其注册申请日期,而地理标志是客观事实状态,其保护不以注册申请日期或受保护日期作为权利保护的起点。因此,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或者地理标志被认定的时间是否早于普通商标的申请日,并不是商标法第十六条适用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本案中,法院明确地理标志的认定是事实问题,不应以申请日为判决节点。这也与此前香槟民事诉讼中裁定的地理标志不受注册保护的判决相一致。

2。地理标志的保护不限于同一商品——以公众对产地的误导为判断标准

《商标法》第十六条所称地理标志产地的错误认定,通常是指经核准的商品与地理标志商品一致,容易误导公众。无论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实践中,对商品的一致性并没有完全的要求,主要的保护条件是是否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后果。在“罗曼尼-康蒂“无效宣告请求[4”行政诉讼案中,法院首先认定“罗曼尼-康蒂”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酒类产品的地理标志。同时,档案上的证据可以证明“罗马尼-康蒂”与中文“罗马吉-康蒂”之间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罗马吉-康蒂”也应作为葡萄酒产品上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争议商标完全包括“Romanji-Conti”,酒类产品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同时,法院认为,有争议商标认可的“酒”以外的商品,如烧酒、米酒等,与“酒”商品并不相同,但都属于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与“酒”商品密切相关。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原产于该地区,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最后,法院认定,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16条。

3。地理标志的保护以明确的商品产地为基础——如果产地不符合客观事实,可以申请无效

地理标志的作用是指示产地。产地的设定是地理标志注册和充分发挥其价值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地理标志的申请大多以认证标志的形式出现,这导致了产地的设定与实际情况因商业利益纠纷而存在差异。

在“祁门红茶”[5]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记载的证据,可以看出祁门红茶的大、小产地之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缺乏充分证据和论证的情况下,如果只用两种有争议的观点中的一种来确定带有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商品的产地,就会人为地改变祁门红茶在历史上已经客观形成,缺乏合理性的市场现实。祁门红茶协会明知上述纠纷,未能向商标注册机关全面、准确地报告商标注册过程中的纠纷,将地理标志标明的区域限定在祁门县行政区划内的做法违反了客观历史,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争议的商标被宣告无效。

4。突破地理标志作为通用名称的保护——有限生产区域的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识别之间不存在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以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标注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地理标志是商标法体系中可注册的商标。原则上审查标准和法律适用与普通商标相同。因此,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不应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与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地理标志产品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传统,经过长期发展,很容易成为习惯商品名称。已确立的共同名称一般以全国相关公众的共识来判断。但在司法判例中,有些法院认为,由于历史传统、地方习俗、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相对固定的商品通用名,可以认定为通用名。

然而,在“弘毅工夫茶”未注册为商标[6]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在承认地理标志为普通名称方面取得了进一步突破。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弘毅工夫茶”是红茶产品上的地理标志,并认为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16.1条。同时,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先前生效的判决认定“弘毅工夫茶”属于特定产地红茶产品的通用名,但产品通用名的确定本身就限制了产品的产地,而不是抽象地参照产地的红茶产品的通用名。因此,在先生效判决的相关认定并不影响本案地理标志的认定。北京高院作出的认定,实际上承认了有限生产区域的地理标志,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突破通用名称的规定,仍然可以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5。地理标志相关规定的法律适用——商标法第16条、第10.1(7)条和第10.2条的适用

在地理标志认定纠纷中,经常涉及的法律有《商标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等。其中,《商标法》第十六条作为特定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是地理标志认定纠纷中最常用的,也是当事人最常用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0.1.7条和第10.2条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也适用,特别是在案件发生时无法直接确定地理标志受《商标法》第16条保护的情况下。

在“莲花血鸭“[7”案中,莲花县商务局主张莲花县为江西省萍乡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争议商标中包含“莲花”,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周在板鸭产品上使用争议商标,误导消费者其产品是在江西省莲花县生产的,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同时夸大商标具有欺骗性,会使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或生产的板鸭是莲花县特有产品,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认为,本案中,莲花县商务局仅提交了莲花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将“莲花血鸭”名称注册为地理标志的声明,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莲花血鸭”并未成为地理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中的“莲花”作为自然界固有的植物,有其基本含义,其基本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据事实查明,“莲血鸭”作为“十大干菜”之一,有其特殊的烹饪技艺和产品特色。周将争议商标注册在板鸭产品上,使消费者误解了产品的性质、加工工艺和口感,有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因此,该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款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该争议商标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张《商标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款同时为法律依据。最后,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有夸大宣传,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并对几部法律逐一进行了评析,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法院的最终选择也是最合适的方式。在法院无法查明或直接认定为地理标志,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查明争议商标涉嫌借助当地特色或某些历史文化原因形成的特色商品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七)项显然更为合适。 6。地理标志的认定——符合认定标准的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在《商标法》制度下,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权利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不得注册或者宣告他人商标无效。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选择主张权利。在“怀铁棍山药行政诉讼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引用商标的主要认定部分为“温县铁棍山药”。根据备案证据,“怀山药”已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受到保护,文县是地理标志产品“怀古山药”的产地之一,本案中引用的商标为认证商标。综合考虑其标志构成、历史因素、商标类型、所用产品、地理范围、广告等因素,确定被引用商标已达到知名水平。同时,法院认为,虽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医疗营养产品,空气体净化制剂等。,它们从0502到0507属于类似的一类,它们与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0501山药(未加工中草药)商品不同,但它们之间仍有相当程度的相关性,很可能误导公众,损害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并确定该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

二.地理标志民事司法保护中合理使用抗辩的判断标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适用

由于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它们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保护的不是某一个权利主体,而是符合原产地和质量要求的“某些”主体,导致地理标志没有被某一个主体垄断,包括地理标志权利人没有垄断地理标志的权利,任何有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都有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认证标志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认证标志,控制该认证标志的组织应当予以许可。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要求参加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适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告都会以此为由进行答辩,但不同的案件似乎有不同的判决标准。在“西湖龙井”案[9]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侵权商品主要取决于茶叶是否源自《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地理区域,被告茶叶公司应证明所涉被诉侵权商品源自《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鉴于被告未能举证,茶农公司未能证明茶叶有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西湖龙井”商标为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向认证标志注册人提出申请,履行认证标志管理制度规定的手续。茶农公司所主张的茶叶原产地即使属实,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无权使用与“西湖龙井”相同或近似的认证标志,仍需向龙井茶协会提出申请,履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程序,否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在“盱眙龙虾”[10]案中,法院作出了不一致的判决。法院认为,盱眙龙虾协会将含有地名的“盱眙龙虾”图文注册为证明商标,用以证明该龙虾原产于江苏盱眙,使用该商标的龙虾产品具有《管理细则》规定的特定品质。认证商标中含有盱眙地名,因此盱眙龙虾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不得剥夺商品真正产自江苏盱眙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证商标中适当使用地名的权利。红粘土餐馆的经营者刘亚红是盱眙人。他提供的银行流水付款发生在公证取证之前,付款对象为周。周陈述的上述相关内容与红粘土餐厅和银行流水提供的“证明”可以相互印证,可以确认从红粘土餐厅购买的龙虾来自盱眙地区,是在门、店、名片上正确使用地名标注“正宗盱眙龙虾”的行为。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只要能证明涉案货物确实来自原产地,就有适当使用的条件。【/br/】对比两案的判决标准,很明显,上述盱眙龙虾案对正当使用的要求较低,只要符合原产地的要求,就构成正当使用。这显然采用了《商标法》第59条关于地名正确使用的判断标准,但笔者并不认同这种判断方法。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应当解决普通商标含有地名,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情况。地理标志在商标法中有特殊规定,实施条例对正确使用也有特殊要求,强调商标认证的条件,条件本身要符合地理标志的原产地要求和特殊质量要求。仅仅满足原产地就可以构成正当使用,这不仅不同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而且对地理标志持有人对地理标志的监管也有很大影响。在西湖龙井案中,对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使用实行了更严格的相关管理规定。二审法院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2002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履行认证标志的使用。事实上,《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是证明商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过程。笔者认为,通过审查是否履行手续来确定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进而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合理的。在“盱眙龙虾”案中,法院还论证了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与所涉及的侵权商标之间的近似比较。本院认为,本案中,盱眙龙虾协会享有的3739968号注册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具有圆形内外圈设计,圆形内部为黑色底雕空图案,位于组合商标中心,呈龙虾形。也类似于龙虾的“龙”字。外环以较小字体“盱眙龙虾”和“盱眙龙夏”环形分布,从黑底雕刻空的位置布局、大小关系和视觉对比来看,龙虾图案是整个商标中最醒目、最易辨认的部分。剑虹图餐厅的标识是门口、店内、名片上的“正宗盱眙龙虾”。通过比较文字的数量、字体、大小以及各种元素的整体组合,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度为标准,两者差别较大,不容易造成混淆。因此,被告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似,上述在红粘土餐厅使用“正宗盱眙龙虾”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我也不同意这个说法。本案判决的逻辑是,鉴于盱眙龙虾的地理标志除四个汉字外还有龙虾图形,从近似的角度看,与被控侵权人的实际使用并不构成近似。这就导致了权利人在申请认证标志时拥有的元素越多,比如添加图形,保护范围就会越小。这种比较方法不仅违反了图形组合的商标文字应作为突出认定部分的基本判断标准,而且与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本质相冲突。地理标志由产地+产品名称组成,图形部分无非是为了让地理标志的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更新颖、更美观。但如果采用这种判断标准,在攻击侵权人时,地理标志受到的保护就会少一些,这对权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关于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证明程度和标准问题,金华火腿"商标侵权纠纷案[11]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本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所有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如果该地名经国家特别行政机关批准在原产地实施产品保护,被允许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原产地的特殊标志。商标所有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特殊标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侵权损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产地产品保护的规定,申请原产地产品保护需要提交严格的说明材料,包括生产区域的范围和地理特征说明、产品生产的技术规范(包括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和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征及其与生产区域地理特征的关系说明。地名一旦被批准作为原产地域产品的专用标志,就可以充分证明原产地域产品具有特定质量,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保护是合理的。【/br/】作者认为,在地理标志认证标志与原产地特殊标志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原产地特殊标志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合理保护。此外,在涉及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一般侵权案件中,笔者认为,被控侵权人需要证明其产品符合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要求,包括原材料的具体质量、生产加工工艺,而不仅仅是审查被控产品是否源于地理标志,而是直接受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保护。【/br/】同时作者认为,地理标志应当保护产品的质量和产地,商标局应当在申请阶段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提交“鉴定说明”,明确具体的产品质量,如制造工艺等。但是商标局对这份文件的审查似乎相对宽松,商标局缺乏确定描述是否真正代表高质量的能力,也缺乏鉴别质量的能力。但笔者认为,这部分材料不仅对地理标志权的确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证明未来商标所有人如何管理地理标志的使用者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未来的商标权保护中,也有侵权人提出合法使用抗辩的痕迹。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申请数量逐年上升,但从商业角度来看,有多少地理标志能够真正被消费者认可为质量的象征,这是值得考虑的。地理标志有其特殊性,但在我国仍处于商标保护制度下,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使用。但是,在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时,我们不应该在没有地理标志实际操作的情况下,简单地去思考法律问题。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多维度、综合地看待地理标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注1]董:《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基于利益共享的权利体系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智)中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3]参见京中院(2012)京中院(2012)京中院(2012)京中院(2012)京中院(2012)京中院(2012)京中院(2012)京中院)京中院(2012)京中院(2[[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经验字第1343号行政判决书。[5]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经验字第3288号行政判决书。[6]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经验字第1434号行政判决书。[7]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支)中字第2979号行政判决书。[8]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兴初字第5274号行政判决书。[9]参见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发商民中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10]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第10680号民事判决书[11]参见最高法公报2007年第11号(共133号):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北京万惠达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