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应注明撤销原因)及法务人员撰写的文字材料。
2.提交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提交委托书。
4.申请取消部分商品/服务的,应填写“取消商品/服务”栏,该栏应与批准使用的相同商品/服务名称一致(可增加附加页);
5.申请取消所有商品/服务,请在此填写“全部”字样。
6.申请人应当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的相关情况(可以增加页)。
021-8034****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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