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当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并按照该商标当前的注册人填写《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书》。
3.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相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公告发布后三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商标异议裁定公告后2014年5月1日前注册的商标,其撤销申请应当在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被驳回期限届满后3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