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似商标有效
虽然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商标注册人应当规范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图案。但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的核准标识并不完全一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指出,虽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略有不同,但在不改变其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使用注册商标。
2、使用有效的商品认证
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商品与注册的核准商品相似的,应当维持商标注册人在其中一种注册核准商品上的实际使用。
商标注册人出具的使用证据所针对的商品项目不是注册核准商品项目,而是类似商品(不是注册核准项目本身)的,撤销该商标注册。
“部分撤销”的,应当对其中一种(或几种)商品专门核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就一种(或几种)商品填写证明。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不是该商品(或多种商品),而是与该商品(或多种商品)相似的,应当部分撤销该商品(或多种商品)的商标注册。
3.实际使用的证据
①将商标贴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通过直接连接、雕刻、品牌或编织,或将其用于商品附加标志、产品手册、介绍手册、价目表等。;如果是孤立的证明,基本上不能作为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②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这类证据是处理撤诉三案的“极好证据”,是企业提前固定相关证据或三年不用收集证据应重点收集的一个方面。
商标用于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或在公共出版物上发表,以及通过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商品做广告。(另外,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商标注册人声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中的使用,包括印刷材料和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其他材料。最好的证据形式是“展览日志”和参加展览的合同和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