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缺陷的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注册立体商标是没有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的手段,隐瞒事实,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者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原产地证明等方式取得注册。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所有人采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情况复杂。
1.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意味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质上,该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此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是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法律不能容忍。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注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和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况有:
(一)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二)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企业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法律损害的;
(四)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业务标准;
(五)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该商品并非源自该商标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所有人恶意申请注册并被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纠纷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注册商标与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争议。根据在先保护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