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该申请在申请日以后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植物品种;
(五)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
(六)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的设计。
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