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第三次答复的通知”是直接发给商标所有人的,所以要时刻注意你的商标转让注册地址是否是你能收到的如此重要的文件,否则你没有收到法律文件或者看到“服务公告”就会错过法律答复期,你的商标就会死亡甚至成为别人的商标。
2.商标注册后,有没有使用,有没有规范使用,有没有保存好使用的证据!这是很多快速成长的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用证据往往会被人讨厌!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用”是“退三”条款的核心。“使用”的具体证据和材料包括:
例如,您的商标用于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标签,或商品的附加标志、产品手册、小册子等。;
或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包括:用于商品销售的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
或者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广告牌、邮件广告等媒体或者广告方式中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报纸、杂志应当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或者在展览、展销活动中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展览、展销须经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另外提醒大家,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中体现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以保证证据“使用”的有效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会被“撤回”。
3.现在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业务经营需要,慢慢出现了“防御性商标”、“保留商标”、品牌置换升级后的“历史商标”等。,这一切都将成为“三撤”的牺牲品。所以要及时补充注册。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的,为“正当”,该商标不被撤销。药品注册商标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属于“正当”,不会因“撤回三”条款而被撤销。因地震、国家政策等原因暂时中止商标使用的,可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免于撤销。前提是你要保管好这些证据,不然就不合理了,因为你不知道“撤三”什么时候来,你的商标什么时候才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