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中止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整合商标资源,清理注册商标队伍中尚未使用的废弃商标,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其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不当使用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义务,其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不当使用撤销原因。注册商标不当使用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承担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并按照法律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偷懒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不当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理由包括:
(1)依职权撤销商标局:
一、变更注册商标;
B.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根据申请撤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撤销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