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书适用于部分指定商品/服务的注册商标注销或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应该打印出来。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的姓名和加盖在申请人印章(签名)上的印章(签名)应当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证件号码。
3.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中的地址填写。证书中的地址没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补充相应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填写邮寄地址。
4.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5.如果是普通商标,则在“是否是普通商标”中选择“是”;非共享商标选择“否”。
6.共有商标对部分指定商品/服务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注册商标的,应当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由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姓名/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的附页(可增加附页);如果不是普通商标,不需要提交附页。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由代理人签名,并在“代理印章/代理人签名”处加盖代理印章。不委托商标代理的,不需要填写。
8.在申请表中填写商标注册号码。
9.如果注册商标有多个类别,按照类别号依次填写。
10.被取消的商品/服务的名称应与批准使用的相同商品/服务的名称相同,并按类别号填写(可增加页数);如果您申请取消一个类别中的所有商品/服务,商品/服务部门应填写“全部”一词;申请注销全部注册商标的,在本栏填写“注销全部注册商标”字样。
11.在某些指定商品/服务上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注册商标的,应当同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如未能交回注册证书正本,应说明理由。
1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印章(签名)”处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此签名。印章或签名应完整清晰。